,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1996年4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 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 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但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城市规划区内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按照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就当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的统一。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载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 推广先进技术。并组织开展村镇建设社会化服务工作、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第七条,编制村庄 集镇规划.必须坚持合理布局 十分珍惜土地的原则。各项建设就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 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第八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必须按照 村镇规划标准 以县城规划 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第九条,村庄。集镇规划包括、集镇或规划 集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集镇域规划和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 集镇布点,村庄,集镇的位置 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 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村庄,集镇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各项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等.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集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住宅.乡 镇,村企业、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等、集镇详细规划是指集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近期建设项目及重点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建设用地范围,住宅 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的布局,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等.第十条、村庄,集镇的规划期限。远期规划为20年,近期规划为5年 第十一条,集镇域规划,集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第十三条,经批准的村庄,集镇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区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 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三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第十四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 路边店等必须符使村庄,集镇规划 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挠和拖延规划的实施。第十五条.在村庄 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按规划进行建设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外进行各类建设。确需建设的.其位置须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 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输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管理第十七条,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建设应当推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各类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第十八条.村庄,集镇建筑设计就当遵循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命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地方特色 第十九条.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就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 标准设计,一,2层以上的住宅和其经混命结构的民用建筑,或者跨度在6米以上的单层民用建筑 二,多层或者跨度在6米以上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三,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上的独立烟囱,水塔和水池等构筑物。四。道路.桥梁、给排水.供气 供暖等公用设施,基础设施。第二十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开发和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组织.个体工匠.必须取得相就的资质证书,并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建设任务,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图纸 确需变更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第二十二条。乡 镇.村企业、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等建设。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发申请.经审批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工、农.居,民建房.应当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指准并定位验线后。方可开发,第二十三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临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个人就当自行拆除、第二十五年 村庄,集镇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得妨碍交通和工农业生产。不得损坏古树名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公共设施、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六条。村庄 集镇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房屋产权变更涉及国有土地所有权转移的。应当按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集镇房屋的拆迁管理,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村庄 集镇的房屋拆迁、就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按照规划有计划地逐步进行,在已确定搬迁的区域内、不得进行房屋翻建、扩建,改建,抵押等活动,第二十八条,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主要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 建设和管理。不得挪用他用 集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收入,作为专项资金。用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第二十九条.在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 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第三十条、鼓励集体和个人在村庄 集镇规划区内投资建设自来水,煤气,文化娱乐等公共设施。村庄,集镇自筹资金建设的公共设施.由其自行管理.自主经营.第三十一条,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活动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护和改善村庄、集镇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灾害,第三十二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 集镇环境卫生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 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及杂物 种植和保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村庄,集镇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 苗圃,防护林带以及建设项目专用绿地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用和改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集镇规划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村庄,集镇规划和各类建设项目的档案由乡级人民政府保管,重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分别保管.第三十四条.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实行监察制度,由乡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法规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六条 依法取得设计.施工或开发资质证书的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 施工任务或者设施.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第三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 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公共设施尚未构成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 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就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 输变电 输油管道等设施的、依照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条、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交同级财政,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拒绝 阻碍依法实施村庄 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在热行公务中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依照.条例 的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未设镇建制的国营农场场部 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 分别由国营农场,国营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条例、和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