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节能审查监督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保证建筑节能效果和质量,促进建筑节能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建设以及从事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建筑节能审查监督是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管理的基本内容。建筑节能审查监督包括施工图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节能施工检查。节能建筑认定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内容,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施工图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第五条。工程项目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和要求进行节能设计.在设计文件中应单设节能设计章节和热工计算书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定为不合格。第六条。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审查机构颁发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到工程所在地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第七条。节能审查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第三章 节能施工专项检查.第八条,工程项目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楼梯间隔墙。阳台。玻璃幕墙。地下室顶板等 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分部,分项。工程计划施工7日前 建设单位应填写,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检查表.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 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在收到建设单位填报的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检查表。后5日内提出检查计划,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九条、工程项目施工中.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检查计划对受检工程建筑节能施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重点是外墙、楼梯间隔墙.屋面 阳台,门窗,玻璃幕墙、地下室顶板等围护结构和供热采暖与制冷系统的节能做法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对违反标准规定要求的要责令整改 第十条,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就工程项目检查的内容写出,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报告,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采暖制冷系统节能施工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等。第四章,节能建筑认定和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填写、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申请表。于5日内向当地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节能建筑认定申请 并提交以下资料、1 工程设计文件。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3,建筑材料 产品,构、配,件的相关性能指标测试报告,产品合格证和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4,具备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条件的地区,工程项目应提供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现场检测报告。5,施工单位提供的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施工资料 6,监理单位提供的与建筑节能有关的监理资料 第十二条 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受理认定申请后 应当于5日内及时组织认定评审 第十三条 经认定评审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 是工程项目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标志,并做为按比例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依据.第十四条。经评审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在限期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认定,第十五条、未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四章,罚、则.第十六条、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的规定给予处罚、直至取消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认定资格.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规定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重新组织验收,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 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在节能施工检查 节能建筑认定和竣工验收备案中有弄虚作假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检查表、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报告。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申请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样式。各市复制 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 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二十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