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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环发 2012。65号各市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重点水,气环境和重点污染源的监管.根据山东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意见。省环保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9月29日,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环保部门发现问题,分清责任、依法行政工作水平.进一步规范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主要水气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重点监管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监测.各级环保部门承担的例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监测、仍按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有关监测规定和监测方案执行 第三条.按照环境质量.上收一级。污染源,下放一级,管理的原则.省环保厅负责全省主要水,气环境质量和国家规定由省级承担的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市,县级环保局负责辖区内水.气环境质量和其他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监测,第四条、省环保厅考核各市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率和监测数据准确率,并将其纳入,山东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考核奖励办法,中.环境监管奖,的考核 第二章 水环境质量监测 第五条。省环保厅负责省控重点河流断面水质监测,一,省环境监测站负责省控重点河流断面人工监测点位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2项指标的监测.每月上半月,下半月各监测1次 负责省控重点河流断面全部监测点位22项指标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基本项目、的监测。每季度监测1次,其中已实行自动监测的项目不再重复监测,承担省控重点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简称水站.停运期间。抽查比对水质样品的分析、二、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负责省控重点河流断面自动监测点位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常规5参数、pH值。水温、溶解氧。电导率。浊度,7项指标的监测,每4小时监测1次,每月对30、的水站进行抽查比对,承担水站停运期间水质样品的采集 第六条、设区的市环保局负责辖区跨县,市,区.界河流断面水质监测,监测项目.监测频次不少于省级,第七条。县.市,区.环保局按照,山东省环境安全预警水质监测方案,试行、开展辖区风险源单位聚集区河流下游临近断面特征污染物的预警监测,每天监测1次 第三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第八条.省环保厅负责全省设区的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一。监测项目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臭氧 能见度和气象参数、连续实时监测。二.采用转让 经营.TO。模式、由社会化运营单位负责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简称空气站,的运营维护和设备更新、比对单位通过移动监测站对空气站监测数据整体比对质控.三.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按照、山东省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TO模式运营考核细则.试行,对运营单位和比对单位监督和质控考核 四、省,市环保部门共同对空气站运行情况和监测数据情况实时监控。共同出资购买符合质量要求的监测数据,监测数据归省。市环保部门共同所有、第九条,设区的市环保局负责协调保障本市空气站正常运行必须的监测条件。及时向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反馈运营.比对问题和数据疑问 协助查找原因,负责所辖县,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未建设空气站的暂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相关技术要求开展人工监测.第四章.污染源监测,第十条。省环保厅负责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电力企业 简称30万千瓦电厂,的监测。一、监测项目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氧量、流量和烟温.每季度开展1次、二 省环境监测站,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和省环境监察总队按照。全省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工作现场检查实施方案.要求共同承担,省环境监测站负责监督性监测并出具人工比对监测报告 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负责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治污设施运行情况检查。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环保局负责辖区除30万千瓦电厂外国控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不少于省级。负责辖区免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省控污染源主要污染物的人工监测,每旬开展1次。负责辖区其他污染源的监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根据环境监管需要确定 配合省环保厅完成30万千瓦电厂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第十二条 县,市.区、环保局根据市环保局要求和环境监管需要开展辖区污染源监测 按照。山东省环境安全预警水质监测方案。试行 开展辖区风险源单位车间排放口和总排口 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口特征污染物预警监测.每天监测1次。第五章.重点监察监测,第十三条.通过环境监测。监控。信访等渠道发现的污染严重的区域或污染源.经全省环境形势分析会确定为环境重点督查对象后 由省环境监察总队 省环境监测站及其他相关处室和单位实施监察,监测 具体监测点位、项目.频次等根据督查需要确定。第十四条 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对省控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和监测数据质量疑似有问题的实施重点检查,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环保局可参照省环保厅规定建立本辖区重点监察,监测制度,第六章.数据审核和报送 第十六条,厅环境监测处负责对按照本办法开展监测工作情况和监测数据质量情况检查、第十七条.各级监测站、监控中心严格落实各项质量管理措施。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质量负责。第十八条 省环境监测站、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定期向厅机关有关处室提供监测数据、各处室根据职责分工 应用监测数据分析环境质量状况。在应用监测数据有问题时.及时与省环境监测站,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沟通.第十九条,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按如下规定报送,一,省环境监测站定期向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送交省控重点河流断面人工监测点位每半月监测数据、其中上半月数据于当月20日前 下半月数据于下月5日前送交、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将人工和自动监测数据汇总后,于下月6日前将上半月 下半月和全月监测数据送交厅流域生态环境管理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和省环境监测站、二。省环境监测站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厅流域生态环境管理处送交省控重点河流断面上季度22项指标的监测数据。三、省环境监测站接收水站停运期间和抽查比对的水质样品后.于4个工作日内将监测数据送交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第二十条、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每月4日前 向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送交上月设区的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经征求设区的市环保局意见、核实确认后 6日前送交厅污染防治处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第二十一条,污染源监测数据按如下规定报送 一 省环境监测站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送交上季度30万千瓦电厂比对监测报告、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每季度第一个月9日前,向省环境监察总队送交上季度30万千瓦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结果,二,设区的市环保局每季度第三个月15日前.向省环境监测站报送除30万千瓦电厂外国控污染源上季度监督性监测结果,省环境监测站汇总后,每季度第三个月25日前将全省国控污染源上季度监督性监测结果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同时送交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和环境监测处.三。设区的市环保局每月3日前、向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报送缓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省控污染源上月人工监测数据.第二十二条。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负责统计、报送省控重点河流断面水质达标情况和各市重点污染源达标率.一,省控重点河流断面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累计2天。人工监测数据1次超过省环保厅控制要求的判定该月该断面超标 省控重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人工监测数据1次超标判定该月该污染源超标,各市污染源月达标率为省控重点污染源达标数量与各市省控重点污染源总数之比,年达标率为月达标率平均值。二。省环境监测站每月3日前.向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送交30万千瓦电厂上月监督性监测超标数据,设区的市环保局每月3日前,向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报送除30万千瓦电厂外国控污染源上月监督性监测超标数据。三、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每月6日前、向厅流域生态环境管理处送交省控重点河流断面水质达标情况、每月6日前.每年2月15日前。向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送交上月、上一年各市重点污染源达标率、第二十三条,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每天向厅办公室送交省控重点河流水质。设区的市环境空气质量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超标快报 超过省环保厅应急标准的,由省环境监测站,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按照,关于将第二类水污染物严重超标和空气严重污染纳入环境安全应急管理范围的规定、试行.及时送交厅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处,第二十四条。省环保厅每月向各市通报省控重点河流水质,设区的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每季度末向各市发送30万千瓦电厂监督性监测数据.第二十五条.按照本办法开展监测的项目。监测数据省市共享,省市数据不一致的以省环保厅监测数据为准,第七章.数据的执法应用,第二十六条.30万千瓦电厂监督性监测数据或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超标的,分别由省环境监测站或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确认后.将监测报告和相关材料移交厅政策法规处和省环境监察总队调查处理 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立案调查.厅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省环境监察总队 省环境监测站,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在重点监察监测中发现超标排污违法行为的 移交厅政策法规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除30万千瓦电厂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或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超标的、由设区的市环保局立案查处,并将每季度查处情况报政策法规处和省环境监察总队、第二十九条。厅政策法规处会同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定期对各市污染源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章。附 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9月30日,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 试行、等.四个办法.鲁环发,2007。67号,对、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试行、等.四个办法,进行调整补充的通知。鲁环发、2010 128号。全省环境监察机构联动查处制度,鲁环发.2008。71号,同时废止 相关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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