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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13号.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4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省。长、姜大明,二。九年六月十七日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业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 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督。指导.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监督管理,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三 前两项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投资建设单位,对其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落实,第二章,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第六条。建设项目设立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形成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 有害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二 建设项目对周边设施。单位的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安全方面的影响,三,建设项目周边设施,单位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四 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五。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第七条,设立下列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一。矿山建设项目、二 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三 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四。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 化工,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六 国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重点监管建设项目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 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审查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投资建设单位申请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二。规划选址文件。三.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在20日内不能完成审查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投资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一.选址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对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辨识不全面的。三 对涉及的危险、有害程度分析 判断不准确的.四.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五、安全设施的配置方案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要求的.六.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七。提供虚假文件的 第十二条 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审查,一、外部的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三、变更主要装置 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四、变更主要技术.工艺,生产方式以及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五。生产的规模、范围超出已经通过审查的规模,范围的 第十三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监督管理规定、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合格的 投资主管部门不予立项,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 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及数量 分布图和安全措施,五、可能出现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八,结论和建议,第十五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二.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三.立项许可证明文件、四。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五,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需要报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 其安全设施设计由有关部门在审批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一并予以审查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决定 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第十七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一 未经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不合格的,二 未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三,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四,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出充分论证和合理说明的,第十八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情况、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合格的,不予施工许可.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或者备案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第二十一条,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二,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的检验 检测情况 四、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发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停止施工并报告投资建设单位.确需修改设计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安全设施设计修改后,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属于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 应当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 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建成后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标准编制试生产,使用 方案。试生产 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二、生产类型和设计能力、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四 采取的安全措施。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第二十五条,投资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 第二十六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已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应当对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一并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进行安全评价。并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三。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文件、五 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六,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自查报告,七.安全生产设施资金投入情况报告,八.安全评价报告。九。安全机构设置或者人员配备情况,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十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三、国家和省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由投资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验收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并应当到现场进行验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验收审查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资建设单位。第二十九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一,未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未达到设计要求的。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依法进行检验 检测的,五.未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要求的。七.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八,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九、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十 提供虚假文件的。十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第三十条。有关单位在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总体竣工验收前。应当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验收合格的,不得组织总体竣工验收,投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合格或者变更后未经变更审查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投资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投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依法审查合格或者变更后未经依法审查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依法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第三十三条。投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依法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的,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审查而未经安全审查合格。设计单位擅自进行设计。或者未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进行审查而未经审查合格.施工单位擅自进行施工,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者承担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以及总体竣工验收。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建设项目.是指工业生产单位用于生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安全设施,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为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保障安全生产而配备的设备,装置.安全通道等设施,第三十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十条,对规模较小。工艺流程简单和危险程度较低的建设项目,可按照有关规定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程序.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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