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居住建筑。居住区以及其他公用场所等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建设 维护及其组织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 出行 工作,休闲娱乐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所建设的物质环境。无障碍设施的具体内容范围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定执行,第四条,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业主全面负责.市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建设.维护,管理和监督分工负责 发改 规划。建设,财政.民政。公安 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使用和维护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自身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财政部门应拨出专门经费用于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组织管理,第六条,建设 交通.公安,市政公用 市容环卫,旅游,贸易服务,金融 文化,广电、教育,科技,信息产业,体育 卫生等部门以及铁路。民航 邮政等系统负责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本行业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的相关办法.组织设施所有权人或使用管理人实施建设管理、并负责监督落实.第七条。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应当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无障碍设施配套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强化人性化服务,方便残疾人活动需要。符合安全,可达、可用。便利的基本要求.并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正确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文字,图形标志以及区域导示图。保证无障碍设施使用的系统性和连贯性。已建项目未按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建无障碍设施不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的,设施所有权人或使用管理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增设和改造 第八条 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并对设施的使用安全负责,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或存有安全隐患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和整改、本款所称维护管理责任人是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 公共服务设施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和使用管理人之间约定维护管理责任的 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第九条,市容环卫部门在城市公共厕所建设中 配套建设相应数量的无障碍厕所或厕位,并在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处设立无障碍厕所或厕位分布图,方便残疾人使用。第十条,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根据要求。在公共交通运营线路上逐步配置无障碍车辆和盲文站牌、公交车辆应配备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 标志、标识应当保持醒目、便于识别、第十一条,公安交警部门应在城市道路人行横道设过街音响信号装置,人行横道的安全岛能使轮椅通行,119。110、120,122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信息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者报警和急救需要.第十二条,残联。民政 老龄等部门应采取多种方式。对无障碍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巡查。及时向设施所有权人或使用管理人反映老年人、残疾人等的无障碍需求。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切实抓好老年人福利设施、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 发挥示范作用.第十三条,残联应根据残疾人实际需求.加强对相关行业服务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培训,监督窗口服务单位提供人性化周到服务,第十四条。信息产业、广电部门应采取措施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的宣传力度,教育公众维护,爱护无障碍设施,形成无障碍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第十五条、因城市建设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 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 确需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同意 并签订设施随即恢复协议。维护管理责任人负责监督落实,可能影响道路交通的、还应当征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 占用单位应当全面恢复无障碍设施。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 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并对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对损毁。擅自占用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 给维护管理责任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公安.交通.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加强执法检查 对损毁 擅自占用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 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