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促进文明施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筑的施工现场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并委托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具体管理工作.环保。城管,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标准,制定防治施工扬尘。固体废弃物污染等文明施工措施 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方案一并实施 所需费用列入建筑工程造价,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迸出口处醒目位置设置施工标牌,注明以下内容.一 施工单位简介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监督电话,二 工程概况,三.施工现场平面图,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与监理单位名称,五.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六条,施工现场搭建临时设施。堆放机具、材料及设备布置 应当符合施工现场平面图,不得随意设置或乱堆乱放。第七条.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在进出口设置门卫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采用环保型装配式彩钢板。在施工现场周边连续设置围挡、圈挡高度不低于1,8米、新建工地临时办公用房,宿舍用房.应当使用环保型装配式彩钢板活动房 厕所 浴室。门卫室提倡使用环保型整体式钢板房,禁止利用在建工程兼作办公、生活临时用房,第九条 施工现场的工地地面、进出口.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设专人负责清扫保洁、每天定时对施工现场路面进行洒水。第十条。对在临街及居民区,商业区.学校等人口集中区域施工的建筑工程主体,应当采用密目网全封闭防护、在其他区域内施工的建筑工程主体总高度30米以下的。应当采用密目网全封闭防护 30米以上的,应当采用密自网全封闭防护或半封闭防护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建设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的维护。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竣工后 施工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清理施工现场、拆除围挡和临时设施 清除余料及其他废弃物,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供、排水设施.施工场地不得积水、输水管道不得跑 冒,滴,漏,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应当进行沉淀处理、未经沉淀处理的 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排水设施。第十四条,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在施工过程中 其噪声和振动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噪声标准 施工机械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到环保部门办理许可手续,第十五条.禁止在施工现场露天熔化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堆放。使用砂石 粉灰等散装建筑材料,应当遮盖或洒水压尘、装卸散装建筑材料 不得凌空抛扬 在施工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 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清理车轮泥沙.不得污染城市道路,第十七条。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定点堆放,及时清运 不得乱堆乱放.多层,高层建筑物内的垃圾必须袋装清运,严禁向外扬弃,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内的油漆。稀料.乙炔,氧气等易燃易爆物品.应当由专人保管、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九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当严格遵守施工用电技术规范,不得任意拉线接电,第二十条,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施工或在地下管线,高压线路 动力设备附近施工时,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医疗急救设施,器材 生活.办公区应当与施工作业区隔离,职工食堂应当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手续。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施工扰民,影响周围环境.危及人身安全及其他违反文明施工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 举报.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监督电话 接受投诉 举报.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建筑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城管,环保.卫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六条。县。市.城区内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2001年以175号政府令发布的。济南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