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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1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4年1月17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3月27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6月21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私有房屋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及本省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私有房屋的管理.第三条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市区城市私有房屋的产权产籍实行统一管理、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私有房屋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依法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所有人不得利用城市私有房屋进行危害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活动。第五条。城市私有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权属证书是私有房屋产权和设定他项权利的合法凭证、第二章,房屋权属登记第六条 城市私有房屋权利人 申请人,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权属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一 权利人,申请人,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证件 向房屋所在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二,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受理的申请和有关证件进行初审.并对房屋进行现场勘察,对房屋现状与权利人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件相符的报送市房产管理部门复核.对不符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其退回事由,三.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报送资料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复核 复核合格的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复核不合格的出具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告知书.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因特殊情况需逾期办理初始登记.变更登记 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权利人.申请人。逾期事由、但逾期最长不得超过七日.第七条。新建房屋的,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申请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翻建 改建.扩建房屋的,权利人应当自房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因买卖 交换 赠与,继承、分家析产.分割.合并 裁决等原因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房屋被拆除或他项权利终止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房屋注销登记,第八条,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如实提交有关证件、一,初始登记的.提交土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身份证明,二。变更登记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身份证明.三、转移登记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及相关的合同 证明文件。四,他项权利登记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及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和相关证明文件 五,注销登记的、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明及相关合同 证明文件.第九条。委托他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除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有关证件外,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第十条、城市私有房屋转移、变更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变更、房屋权利人除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 变更登记手续外、还应当凭转移 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一条、证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权不清的城市私有房屋,暂缓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待条件具备后再予办理。违法建筑的城市私有房屋 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城市私有房屋权属证书不得涂改和伪造 权属证书遗失或毁坏,权利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或换证,第十三条 拆迁城市私有房屋、拆迁人应当于房屋拆迁后三十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第三章.买。卖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市私有房屋、不得买卖,一。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二.房屋所有权有纠纷的、三,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四 违法建筑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买卖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卖方应当向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第十六条。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 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在租房屋.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第四章.租。赁第十七条。租赁城市私有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十八条,城市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出租,一。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二.房屋所有权有纠纷的.三,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经鉴定房屋有危险的。五,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城市私有房屋出租人应当按租赁合同约定将出租的房屋交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维修房屋义务,承租人应当爱护租用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现状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一条、城市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其共同居住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二十二条。承租人与他人互换房屋使用权,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换房时,出租人与新的承租人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原租赁合同同时终止。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 以虚报,瞒报有关证件等非法手段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二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可以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三 租赁城市私有房屋未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逾期不补办的,按出租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罚款.第二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六条 因房屋产权的确认,买卖、租赁、交换.继承.赠与,抵押。出典,承典,使用 维修及其他原因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七条。妨碍房产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房产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房产管理部门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县,市,城镇私有房屋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二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济南市城镇私有房产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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