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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管理规定。2006年11月30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的管理 保障城市道路畅通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电力 通信、有线电视.交通信号 路灯,燃气、热力 供水、排水等各种地下管线设施的检查井,阀门井等的井盖.井箅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井盖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井盖设施的管理工作,第四条、井盖设施的维护 更新由其产权单位负责。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工程.其井盖设施的维护,更新由建设单位负责 并确保井盖设施完好。第五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通用的井盖设施规格标准,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井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本市通用的井盖设施规格标准。并标明产权单位和维护责任单位,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产权单位应当向所在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提交井盖设施位置、规格 材质 数量,生产厂家等资料 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管理档案,第六条,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设立公开电话,及时受理投诉、发现井盖设施缺失,损毁的,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通知产权单位及时进行补装 更换或者维修、对影响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无法确认产权单位的废弃的井盖设施,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填埋,第七条,井盖设施产权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井盖设施的巡查管理制度和维护责任制度,进行日常巡查管护。发现井盖缺失,损毁,应当立即予以补装、更换.发现井盖设施下沉,塌陷.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 二、接到投诉或者维修通知后。应当在二小时以内到达现场,对缺失,损毁的井盖应当立即予以补装 更换.对下沉.塌陷的井盖设施应当立即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三 为了预防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其设置的井盖设施的种类、规格向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提供一定数量的井盖设施备用件.并保持相应的库存量 四.对于废弃的检查井.阀门井、应当及时予以填埋,并向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备案。多家产权单位共同使用同一井盖设施的 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组织各产权单位确定一家为维护责任单位、维护责任单位应当遵守前款规定.第八条。井盖设施产权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维护能力的单位对其井盖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双方应当依法订立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部门共同指定井盖设施定点回收单位,并向社会公布.禁止个人,非定点单位收购井盖设施、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盗窃,损毁,违法收购井盖设施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对制止和举报盗窃,损毁、违法收购井盖设施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给予奖励。第十一条,盗窃 损毁、擅自移动,违法收购井盖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违反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井盖设施上未标明产权单位和维护责任单位,经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每个井盖设施处以五百元罚款,第十三条。违反第七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对产权单位.建设单位、维护责任单位末按本规定对井盖设施进行补装。更换,维修、填埋影响道路畅通的,可以予以补装,更换.维修.填埋 有关费用由产权单位,建设单位。维护责任单位承担、第十五条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是指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和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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