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规范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管辖范围内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电力设施产权人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电力设施和电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不得非法侵占.使用电能,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第六条省、设区的市的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底电缆的保护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 水利 林业 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价格等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意识、对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第一节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八条电力设施包括已建和在建的发电设施 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和电力交易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的保护范围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电力交易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电力交易场所和计量 报价 信息发布等与电力交易有关的设施 第九条电力线路保护区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直流输电线路和特高压线路保护区的宽度以及计算最大弧垂.最大风偏后的安全距离、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确定的范围执行,第十条发电,供电专用的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的保护区、以下统称输送管路保护区,为距管道,沟 两侧各一点五米内的区域。第二节保护措施,第十一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在电力设施易受损坏地段或者位置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输送管路保护区的显著位置、设置电力设施保护标志,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相应的保护规定 二,在地下电缆和水底电缆保护区的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保护标志,并将电缆具体位置及时书面报送住房城乡建设。水利 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三。在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区段的显著位置 设置安全标志,标明导线距跨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四 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人口密集以及人员,车辆,机械 活动频繁地段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五 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及变压器平台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 电力交易设施的行为、一.扰乱发电,变电 电力交易场所生产和工作秩序。二,利用发电。变电场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三、影响电力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四。破坏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水井,电厂灰坝,水库。泵站等设施。五,在电厂灰坝。水库大坝上挖掘 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农作物。六,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电力专用码头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三百米区域和火力发电循环水入口和出口划定区域游泳,划船以及从事捕捞.养殖等作业,七,其他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交易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盗拆或者破坏杆塔 变压器材,盗割电力导线。拉线 二、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悬挂物体,拴牲畜,攀附农作物、三,向电力导线抛掷物体.四.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其他放飞物,五、擅自在电力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或者在柱上变压器下堆放物品.六。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通信。广播等线路、安装广播喇叭。照明灯具 广告牌等、七.擅自开启井盖进入电力电缆沟或者在电力电缆沟内敷设其他管线.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 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九、挖掘接地极 破坏、堵塞,占压接地极检测井 渗水井.注水系统等设施。十 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及输送管路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烧窑、烧荒、焚烧秸秆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堆放谷物,草料,易燃易爆物品和垃圾.矿渣及其他堆积物、垂钓。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制作,存放、悬挂气球等易漂浮的物体。二 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 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树木。三、在水底电缆保护区内挖砂 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养殖,四,在输送管路保护区内采石 取土 钻探,挖掘,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水底冲灰管道保护区抛锚,拖锚.捕捞 第十五条禁止在距三十五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 接地极外缘五米的区域内和距三十五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 接地极外缘十米的区域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 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一,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从事起重、升降机械作业及打桩 钻探 挖掘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 二。在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五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 三 与架空电力导线的垂直距离小于安全距离的运输机械及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第十七条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件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先行采取紧急措施 防止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事故发生或者最大程度减轻事故危害、并及时报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第十八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 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予以制止并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 赔偿损失,或者请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九条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单位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经办人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 个人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查验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出售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建立收购台账,如实登记经办人或者出售人身份证号码以及所售物品的名称,数量 规格和来源 收购台账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发现有赃物嫌疑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三节相遇关系处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原则、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内批准其他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第二十一条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建设中与电力设施相遇的 或者电力设施在建设中与公用工程 城市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相遇的,双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跨越、安全防护措施和补偿等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需损毁农作物,修剪或者砍伐树木等植物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达成协议、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二十三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等植物.应当通知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修剪或者砍伐.不及时修剪或者砍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依法修剪或者砍伐 对修剪或者砍伐的植物。不予补偿,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林区需砍伐出通道时,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采伐手续。通道宽度为拟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与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两倍之和.第二十五条因外力因素导致树木倾倒,倾斜危及架空电力线路安全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先行修剪或者砍伐,砍伐后应当及时通知树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并及时告知林业,园林等部门 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确需跨越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所有人达成补偿协议。并采取安全措施.被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的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 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者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应当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电力设施产权人巡视,维护,抢修电力设施.需要利用相邻不动产的,该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三章电能保护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电能资源配置、推行电力需求侧管理.实行科学用电,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供电企业应当加大电能保护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降低电能损耗.优化供电方式、提高服务质量、第二十九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有序用电方案.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单位的用电需要,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有序用电方案 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第三十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断电事故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电.未及时抢修,给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向用户供电、在其营业场所公示用电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公开报修电话,合理设置收费网点 为用户提供方便,第三十二条用电计量装置应当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用户发现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发生故障。损坏或者丢失,应当及时通知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按规定予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改装或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占有电能为目的。实施下列窃电行为。一.擅自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他人的电力设施上接线用电 二,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三,伪造或者开启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四、以改变接线等方式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五.擅自变更计量用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变比等计量设备参数。造成电费损失.六,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用电。七。使用电费卡非法充值后用电,八,采用其他手段实施的窃电行为.禁止教唆 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窃电装置 第三十四条窃电量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按照私接用电设备额定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 二.按照用电计量装置标定电流值,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通过互感器窃电的,应当再乘以相应的互感器倍率计算确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以一百八十日计算.用电时间不足一百八十日的、窃电日数以实际用电日数计算.每日窃电时间.居民用户按照六小时计算,其他用户按照十二小时计算。用电信息采集设备所记录的相关数据可以作为窃电时间和窃电量计算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供电企业发现涉嫌窃电行为时.有权制止并收集 提取有关窃电行为的证据,报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六条供电企业在发电 供电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 不得擅自中止、确需中止供电的 供电企业应当事先通知用户.供用电双方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对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止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 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供电企业因检修等原因需要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的,应当提前七日通知用户或者公告。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公告、并通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重要用户,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的、应当按照有序用电方案确定的限电序位中止供电或者限电、引起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 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第三十八条供电企业对下列严重影响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的用户、可以中止供电。一、用户接入电网的用电设备影响电网供电质量或者对电网的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妨碍、二,擅自向外转供电.三,其他严重影响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确需中止供电的、被中止供电的用户消除对电网安全和电能供应的影响,且具备安全用电条件的.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第三十九条有证据表明用户有窃电行为的,供电企业可以中止供电 被中止供电的用户停止窃电行为并承担了相应民事责任或者依法提供了担保的。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第四十条对逾期未交付电费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催交.用户自逾期之日起超过三十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对居民用户,供电企业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后.方可中止供电 对非居民用户.供电企业应当至少提前三日通知,并在中止供电前一小时再行通知后。方可中止供电、用户交付所欠电费及违约金后,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第四十一条供电企业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或者擅自中止供电.二、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变更收费标准 三。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四。擅自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相增加用户负担,五,其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行为.第四十三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 进入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现场进行调查 二。进入供电企业或者用户的供用电现场进行检查 三,查阅 调取和复制有关资料。四,调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五.采用录音 录相,拍照,笔录、检测等手段收集证据、六,对涉嫌窃电人使用的工具,装置和有关资料先行登记保存、第四十四条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文明执法,不得泄露检查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第四十五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作出处理、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哄抢或者盗窃电力设施器材设备.非法出售 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和盗窃电能的违法行为,第四十七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制度。建立专业保护队伍.依法履行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义务,保障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安全用电,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等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的 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擅自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堆积的物品以及种植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等,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拆除、清理或者砍伐.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作业 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赔偿损失。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窃电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限期补交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因窃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窃电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 教唆、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 传授窃电方法或者生产、销售窃电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对于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三 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四,将收缴.罚没的财物据为己有的 五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六,利用职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的 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