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规划局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制度。试行,关于印发、温州市规划局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直属各分局。机关各处,室,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落实规划许可决定、规范规划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制定了.温州市规划局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批后监管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及时报市局法制监督处.特此通知,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落实规划许可决定、规范规划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 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等规定,制定本内部工作制度,第二条,规划行政许可作出后、本局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如下监管,一,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跟踪监督检查,二。监督被申请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前依法放线。三,在建设工程施工前依法验线。四,对城管执法局处理批后违法建设案件提出规划审查意见、五。其他必要的.合法的监管活动,第三条.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经办处。科、室负责对被许可人从事规划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采取如下监管措施,一.督促被许可人在规划行政许可有效期内实施规划行政许可。二.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上明确标明未经放线.验线。不得进行施工,三.在送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同时 向有关测绘单位开具放线联系单。督促被许可人依法放线.四、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二天内。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复制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所附施工图,所附文件或不予许可决定二份,一份移交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所,供其进行批后跟踪监管、一份移交城管执法局办事窗口、供其防控违法建设,五,及时整理装订已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资料。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档案完整移交资料室 第四条。建设工程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市局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管理处应当监督放线单位做好如下放线工作,一,应当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放线通知单和审定的建筑施工图对建筑工程实施测量定位.二 比对实放坐标与原规划许可审定坐标的异同。制作放线比较分析表 三,实放坐标与原规划许可审定坐标的差异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报原规划许可处 科 室处理后。方可继续为建设工程定位,四 向市局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管理处提交放线回单、并附放线比较分析表.并复制一份交当地规划所备查 第五条 建设工程验线由市局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管理处负责。但规划分局审批的建设工程验线由规划分局负责 验线应当遵照如下要求进行、一.验线应在建设工程基础竣工,并确定主体工程轴线位置后进行。二.应在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后5日内、组织人员实施建设工程基础验线测量,三、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的放线资料、严格根据测绘规程进行验线测绘,四.验线人员要实地测量建设工程的外廓坐标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测绘结果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的、发给验线合格证,测绘结果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的.不发给验线合格证。五、验线应当制作验线报告.并复制一份交当地规划分局备查.六、验线结果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的。应移送当地规划所处理.第六条。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所自接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材料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完毕之日止。应对被许可人从事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全程监管,一 制定建设工程批后监管计划。二。指派专人负责批后监管 三。通知被许可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建设现场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内容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所附的总平面图,主立面图挂牌公示,四,在验线时应派管理人员员赴现场察看 在测绘人员的协助下.了解建设项目在建设现场的实际布局,位置。五。根据建设工程批后监管计划 对建设的施工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六。发现违反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建设单位和个人逾期不整改的。移送城管执法局处理,九.建立建设工程批后监管档案,依法提供查阅第七条。建设工程批后监管档案应包括下列材料,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材料,二。建设工程放线.验线材料.三。对施工情况定期。不定期检查记录、四、纠正违法建设行为的有关材料、五,批后违法建设移送城管执法局查处材料。第八条、市局审批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所应当将建设工程批后监管档案移交市局法制监督处,并留存复制件一份,第九条、规划管理人员对规划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监管、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十条,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