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工作规程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工作规程.的通知.冀建规 2009、37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 年七月六日。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工作.保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质量。根据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之日起,10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三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职。责,加强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本规程的规定 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第五条,依照本规程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依照职责分工,分别直送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依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报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时,应当提交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备案报告.批准文件 制定说明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纸质文件各一式三份。同时报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电子文件。第七条.报送备案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本规程规定的 由有关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由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一次性书面通知下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补,充完善报送材料。第八条。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经备案登记的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备案审查,经审查,发现报送备案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成下一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一,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和制定程序违反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二.违反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有关人民政府组织修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应当按规定权限和程序。重新审批,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城 乡规划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情况 第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对已经备案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实施,过程中依法进行修改的.应当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重新审批和备案。第十一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督促城市控制性详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第十二条,本规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