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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株洲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3月1日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保证供电工程质量。满足居民用电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建标,1999,149号、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99。1996。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运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以及住宅区内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别墅。农村自建房.本办法所称供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宅区住户、一户一表 电表箱后开关止,不含开关后线,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屏止 不含低压电缆及以下、的所有供电设施、不含设备用房。配套土建和电缆通道,第三条 供电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计 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统一电费直抄到户的原则、负责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维护工作、市住建局负责供电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房产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 在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审查.涉电设施建设竣工验收、表计检定,房产证核发等方面。配合做好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市住建局和供电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并公布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的建设规范及供电配置容量 材料和设备配置规范.第五条 新建住宅项目,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 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60,100、含100.平方米的,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6千瓦 每户建筑面积在60.含60.平方米以下的,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4千瓦 公建设施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供电基本容量基本配置标准,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高于或低于基本配置标准的住宅项目由开发单位与供电部门双方约定配置标准 但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配置标准、第六条 新建住宅由开发单位向供电部门提供供电设施建设的必要文件和图纸资料。开发单位与供电部门签订委托建设合同,供电部门依法依规对供电设施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择优选择中标者。签订施工合同。明确价格 明确工程量。工期和要求,并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建设.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标要求 合同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组织施工,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由供电部门邀请开发单位,已进驻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合格通知书、住宅开发企业凭验收合格通知书申请送电投运、第七条,新建住宅供电设施投入使用后,供电部门应承担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的所有供电设施的用电安全 维修。改造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住宅小区业主及物业公司应配合供电部门对供电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对于配套的公共设施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的配电间、供电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与用电检查,第八条、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严格按项目管理流程执行,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建筑面积向供电部门一次性支付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费用、并对供电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供电部门除上述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费用外.不得擅自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其他费用、临时接电费除外、第十条.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费用范围与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对供电设施工程建设成本进行审核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费用变动情况 参照周边城市平均水平,依法依规适时对供电设施建设费用收取标准进行调整,高于第五条配置标准的新建住宅公用设施。其建设费用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另行制定,第十一条、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费用,应当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项用于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使用和标准执行情况接受价格。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在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过程中.供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各县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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