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用地管理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并优先供地、第十五条.规划预留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 由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并划定橙线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确需改变的。应征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要求确定与小区人口规模相配套的教育设施的选址与规模 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将教育设施建设要求列入规划条件 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将配套建设教育设施作为地块出让的合同内容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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