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湘潭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许可管理,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2006年,湖南省建设厅 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城、2007,123号,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 1999、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排水户是指从事制造,建造,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部门.负责市城区排水许可的审批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县,市 城区的城市排水许可工作,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 以下简称市市政维护处,负责市城区排水许可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市政维护处城市排水许可的具体管理职能、一,履行程序告知.资料审查,现场勘察.工程监督 审核发放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等职责 对接入雨污合流区域内排水设施.雨污分流区域内排水设施的接排水户进行现场勘察,方案制定以及管道接入井的施工管理.竣工验收.二,负责城市排水设施的执法管理、巡查,保护排水设施。对损坏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索赔偿,查验施工建设单位排水行政许可办理情况以及对未按规定办理排水许可证书的排水户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条,排水许可证。申领。凡要求直接或间接向城市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实施排放前进行排水申报 办理排水许可手续 填写。排水许可证申请表、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批准后,领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监制的、排水许可证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 予以核发 排水许可证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再核发,排水许可证,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时.排水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排水许可申请表 项目立项批文 建设规划平面图和室外雨污排水设计平面图。二 有关专用检测井 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水质监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水量检测结果报告书 生活污水除外.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 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 pH,CODcr 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一般排水户、居民生活区、办公区。非生产性企业、事业单位等,只需提供第一项资料,第五条,新建项目的排污口。检查井 化粪池,排水管道等内部排水设施的设计 应当符合城市排水规划及其雨污分流的要求和有关标准,规定,建设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 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第六条,排水许可证 审批程序 一,受理。排水户携带第四条所列相关资料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政务中心窗口领取、排水许可证申请表 窗口工作人员审核资料后当场告知是否受理、如不受理,应告知理由.并一次性要求补充所需资料 二 审查决定、市市政维护处对申请排水许可的排水户经现场勘察提出审查意见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三,送达。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建设政务中心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有关要求予以送达、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七条.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相关程序取得。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临时.的有效期,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含有泥沙,浆、水泥等物质的施工废水.应由排水户先进行沉淀等处理 达到排水要求后 方可排放 因建设工程需要.不符合排水条件、但不会对城市排水设施造成严重损害、通过治理可以符合排水条件的,在取得市环保部门环境影响审批意见书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核发。排水许可证、临时,并规定治理期限和措施、排水户在规定的治理期限内经治理仍不符合排放要求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吊销,排水许可证。临时。第八条、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排水许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申请 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为5年。排水户在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无违反.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2006年。情形者,有效期届满时 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可不再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第九条.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根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 2006年,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的规定 排水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排水许可证 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排水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四 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八.其他损坏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第十一条.排水户造成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依法赔偿 第十二条,市市政维护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二、要求被检查排水户出示城市排水许可证,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行为。第十三条 市市政维护处负责对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湘江的污水,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发现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市市政维护处应当立即查明原因、经排查发现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撤回.排水许可证 禁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同级环保部门。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排水许可证,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二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三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五 依法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市排水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十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执行排水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二,对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四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六条.排水设施管理和维护.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二.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按照职责权限。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自建排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以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接户井为界.由产权人负责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所在社区管理部门要配合产权人和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做好排水设施管理和维护的协调工作。三.排水设施缺损或者发生污水冒溢.雨水排泄不畅等情况,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组织维修、疏通。第十七条,本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