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市工程管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工程管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城市工程管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一二年五月十日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管线建设,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办法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6号。2005年 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市行政区各城市规划区进行工程管线建设适应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管线是指地上或地下的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 电信。照明.交通信号等市政公用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油料,化工。排灰等工业生产专用工程管线。第四条.各类工程管线的规划、要根据城市建设和改造的发展需要,在城市基础设施各专项系统规划的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布局 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第五条。工程管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 工程管线规划及有关规划和规定的要求,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和高程系统,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工程管线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实施.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各管线单位应充分考虑道路两侧管线用户及道路交叉口支管预留 同步建设。单项管线工程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办理建设施工许可。新建桥梁应根据各类工程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第七条、工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工程管线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 设计、并参与地下工程管线验收工作,工程竣工管线覆土前。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竣工测量工作.地下工程管线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 并做好管线的监理验收记录,第八条,建设非金属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同步敷设金属带标识,具体要求按实际情况确定、第九条,地下管线出现故障,险情等突发事件时,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先行组织抢修,同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者管线迁移的 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完成后1个月内将有关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按照要求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城乡规划部门。第十条.电力,燃气 电信等工程管线应由各专业管线单位组织编制各工程管线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统筹安排实施.经批准后的各类工程管线专项规划 未经法定程序 不得更改.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道路,不得架空管线、因特殊情况确需办理的.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在已建城市主干道路下敷设管线或者穿越重要广场 步行街的、原则上采用非挖掘技术,第十二条.新建道路弱电采用同沟共井.电力线路采用预埋预设.在通常情况下所有弱电电缆应共用同一管沟,电力电缆,给水管,排水管等也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合理建设,在技术和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现有道路上应采取顶管等先进的施工工艺,积极推广综合管沟的使用,下列地段的管线、应采用综合管沟敷设。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型工程,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三,道路与铁路,河流的相交处.四、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五。不允许挖掘路面的路段,第十三条、在城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新建架空线路,原有架空线路应逐步改造入地。第十四条.工程管线确需先于道路工程建设的 应按照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实施.无管线综合规划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第十五条、工程管线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地铁.人防设施.绿化.河道,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文物、净空控制和其他管线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征得相关单位的同意,采取相应的保护或者安全措施,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二 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 录像等。第十八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等法律 法规,规章中有关工程管线建设管理的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条,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