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娄底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审批,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请示 娄政,2011、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二。你市要强化依法行政理念.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机制。确保房屋拆迁程序合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要切实加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管理,妥善做好被拆迁群众的住房安置工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其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土地 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 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三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市,县、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市 县、市 征地拆迁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发展和改革 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物价 财政.工商。税务,民政、农业,城管执法。房产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拆迁,合理安置.在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重合范围、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统一规划、集中安置。统规统建的原则.在实施征地前组织相关部门按程序完成安置房用地选址和安置房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工作.在实施征地前、用地单位应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存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专户 实行专款专用,第五条。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 安置方式等。在拟征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以.拟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3天以上并送达至各相关部门,拟征地告知后。征地拆迁机构应当对拟征地上的建、构。筑物的权属。地点.面积。数量等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拒不签字盖章确认的 征地拆迁机构可采取照像、摄像。勘测等方式取证 并可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依据.自拟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征地时不予补偿,第六条,自。拟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的建设、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和土地权属证书,三 办理户口的迁入 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四 以拟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房屋或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等。六。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在暂停办理期限内。相关职能部门违反前款规定办理的手续.不能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造成他人损失的,由违规办理手续的单位负责赔偿,第七条.征地方案批准后 市.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的乡镇 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用地的机关。文号、时间和被征地的所有权人.用途,位置、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式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地点等予以公示,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 持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房批准文件等合法证明,到指定的地点如实申报.办理拆迁补偿安置等相关登记手续.第八条,对被拆迁房屋主体。装修、饰 其他设施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补偿方法按本办法规定的说明执行,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违法建,构、筑物、拟征地公告发布后的突击装修,饰.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 构。筑物.三,虽经有权机关批准.但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 构。筑物,四 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五 建房批准文书中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 第十条.下列设施或装修。饰,不予补偿,一、室外固定木质柜.二、室外各类防护网。护栏、遮阳棚等。三,农,畜.牧业等生产用房的装修,四,其他室外非正常装修、第十一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 以土地权属登记为准 土地权属证书上未载明用途的,以建房批准文书载明的用途为准,利用合法的居民个人居住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拟征地告知书 发布前6个月内办有工商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的、其生产经营用房可按照所属房屋主体结构的补偿标准另行增加15,的补偿,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费用 搬运费等因拆迁需要补偿的费用。拆迁企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寺庙、教堂等非个人居住用房 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偿外,可另增加80,的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调试 人员过渡.重建地的取得等因拆迁需要补偿的费用,不再安排重建地。第十二条、房屋拆迁安置方式包括安置房安置.货币安置与异地新建安置。城市规划区内 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安置或安置房安置,城市规划区外、应当采取异地新建安置方式安置.安置后、被拆迁人另行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十三条.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是指户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合法用地建房批准手续 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产权人。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每人可获得9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的安置房购买指标.被拆迁合法正房 常住人口常年居住用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人所享受的安置房购买指标以外的部分 按200元 平方米的标准增加补偿、第十五条、安置房建设实行分区片、分阶段,按需求分批建设,安置房由被拆迁人按500元,平方米的均价购买,成套安置房面积超出购买指标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购买,安置房应当水.电.气等入户 安装有门窗等基本装饰.具备基本生活条件。安置房建设成本。含报建.办证等费用.由建设、物价等部门核定公布.除被拆迁人依前款规定支付的价款外。资金不足部分由用地单位承担,安置房底层部分由安置管理实施单位统一管理 安置管理实施单位需保证在安置小区内建设人平不低于10平方米的经营性用房。所得收益用于弥补安置小区日常物业管理费用,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其可享有的安置房购买指标给予货币补助 其中、娄星区 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按2000元、平方米补助.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按1600元,平方米补助,货币补助后,不得再购买安置房。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外。采取异地新建,相对集中,统规自建方式安置、另行安排宅基地 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安置宅基地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并按程序报批,二、被拆迁人自行办理宅基地相关手续,由用地单位支付宅基地补助、宅基地补助按原经合法批准的房屋底层占地面积计算.标准为380元.平方米.含 三通一平,基础及取得重建基地等费用,报建和办证费用由用地单位另行承担.三。用于安置的宅基地由被拆迁人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的标准补偿。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与落实 第十八条。有多处合法房屋的被拆迁人。房屋拆迁时按照,一户一宅 的原则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第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被拆迁的,不再进行安置、但被拆迁人世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能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的 可参照本集体组织成员获得安置房购买指标、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房安置的,按1000元.平方米的均价购买。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 按其可享有的安置房购买指标给予货币补助,其中,娄星区 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按1500元。平方米补助、冷水江市 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按1100元,平方米补助 城市规划区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被拆迁的、不再进行安置,但被拆迁人世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能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的、其被拆迁合法正房建筑面积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补偿 凡已购买、含已处置 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的 其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的合法房屋被拆迁的、不再进行安置、但夫妻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该成员可予以安置,第二十条,被拆迁人的搬迁过渡费按3000元。人的标准支付、过渡期为18个月 最长不得超过30个月。过渡期间 被拆迁人不得擅自搭建临时过渡房.城市规划区内.因安置方的原因没有按规定安置到位的,19至24个月内,搬迁过渡费按35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25至30个月内,按50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超过30个月的,按700元。人 月的标准支付.直至安置到位。第二十一条.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拆迁补偿费。征地拆迁机构应当以权利人的名义专户储存.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足额支付拆迁补偿费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 逾期拒不搬迁腾地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执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拆迁人对限期腾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第二十二条 市 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公众查询。市 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征地拆迁管理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第二十三条、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被拆迁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土地 房屋权属证明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被拆迁人采取违法手段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应当追回,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 对阻碍依法实施征地拆迁的个人或团体,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 2008、3号,及.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娄政函 2008、217号。和.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 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补充通知,娄政办函.2008。3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 市,县,市,人民政府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 按公告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未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照本办法进行拆迁补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