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长沙市建设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意见。印发,关于加强长沙市建设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市建设施工扬尘污染的环境管理,保护和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 促进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关于、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 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 关于加强对长沙市建设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长沙市建设委员会.二OO五年一月十一日第一条.为加强长沙市建设施工扬尘污染的环境管理。减少建设施工产生的环境污染、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提高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建设施工。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清拆工程、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城市基础设施的建造、包括市政道路 桥梁,园林绿化和地铁建设等施工.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施工、以及经批准临时占用的施工场地的施工活动。本意见所称建设施工扬尘污染。是指在上述施工活动中产生的余泥渣土,尘土及其他粉尘对周围环境造成的空气污染.第三条。在长沙市市区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意见,第四条,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管理法规和本意见,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施工现场和装卸.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五条、凡在城镇市区及旅游风景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其工程周边必须按规定设置不低于二米的围蔽设施 施工路面应当实行硬底化,建筑及装修、装饰产生的废料或者粉尘必须使用密封式输送装置,禁止从高处直接清扫废料或者粉尘到地面,第六条,城镇市区建设施工工地。应当在施工过程中每天定时冲洗地面尘土和清理淤泥渣土,防止工地扬尘污染 经批准在现场使用混凝土搅拌机的工地,其混凝土搅拌设备必须按照规范要求安装除尘设施,采取密闭及其他防护措施,清除水泥粉尘污染 第七条,城镇市区建设施工工地。必须建立沙石、灰土专用池及水泥仓等建筑物料堆放场.不准乱堆乱放、第八条.城镇市区建设施工工地.应当在工地出入口设置运输车辆冲洗装置和地面水槽,对车轮及车厢挡板沾有余泥渣土或者其他污染物的运输车辆、必须经彻底冲洗干净后 方可驶出工地.第九条。进行清拆建筑施工时,应当对清拆建筑物进行喷淋除尘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的防护设施,第十条 城镇市区的市政道路,管线敷设工程施工工地,应对余泥渣土采取围蔽.遮盖等防尘措施,及时清理和冲洗路面余泥渣.工程竣工后,余泥渣土和建筑材料必须在当天清理完毕。第十一条.违反本意见第六条,第七条 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造成扬尘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对因建设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由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对其他造成扬尘污染的,由区.县、市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第十二条,本意见自颁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