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管理规定 为了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结合四川省地面水水域的实际情况.对我省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水域环境功能的划类。依据地面水水域的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 水域环境功能划分为五类.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 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 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等,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市级风景游览区、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二,水域环境功能划类原则,一。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二 划分各水域功能一般不得低于现状功能,需要降低现状功能时 应做技术经济论证.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时,按最高功能划分类别.四,同一河流在划分不同河段的功能类别时。上游河段的功能划分应满足下游的功能要求,进入湖.库的河流应满足湖,库的功能要求.五,排放污水形成的地面水混合区,不得影响邻近功能区及鱼类回游通道的水质。三 水域环境功能划类管理.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划分类别工作 会同省建设,水利电力,卫生。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主要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划分类别、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市,地,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主要地面水环境功能划类和本地区水环境现状、使用要求 整体规划等。对省未划类的所辖水域划分环境功能类别 对省已划类的水域位于本辖区的部分可进行局部划类调整,凡涉及相邻市.地.州用水水质的水域,其环境功能划类.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涉及相邻市 地、州用水水质的水域,其环境功能划类、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批,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对不同功能类别的水域执行相应的水质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负责水质监督与监测。判别水质是否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应使用水期平均值 不得使用瞬时一次监测值、监测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使用功能不能保证,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及水生生物调查数据 硬度修正方程及有关基准资料等、进行综合评价、监测取样点、应当分别设在各功能区代表位置、监测分析方法按。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选配的方法执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取水点及其卫生防护区,渔业水域 排灌河渠的农灌用水等,均为专业用水区,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渔业.农业主管部门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渔业水质标准、农业灌溉水质标准,监督管理 本规定发布施行后.四川省建设委员会1985年发布的,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补充规定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