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有形建筑市场行为规范暂行规定,2006年3月9日文山州建设局文建监发联,2006,18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州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125号、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造价咨询机构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办理有关招标事宜时.应出示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合同。未出示的不予办理代理招标手续。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和35日内将相关全部资料分别提交招标管理机构备案和州交易中心存档 不按时限提交资料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允许承揽下一个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第五条。州外招标代理机构及造价咨询机构进入我州市场,应按我州对外中介机构入州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州外招标代理机构应持有关材料到州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到州交易中心登记,方可在我州承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第六条、州外招标代理机构及造价咨询机构在我州辖区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必须按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手续,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软硬件设施、第七条、招标代理活动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自愿 有偿的原则。禁止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招投标代理,第八条。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核查.第九条,同时具有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和工程施工监理资质的.或者同时具有上述两项资质的 在同一项工程同一标段中只能从事其中一项有偿服务,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收费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亮证收费,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得将招标代理服务费摊给中标施工企业承担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出售招标文件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滥制滥卖。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人员必须经过招标代理从业培训合格,方能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第十四条,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人员必须是本机构注册的正式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 单位执业,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提供服务时,必须佩带有形建筑市场准入证入场提供服务,并服从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第十六条.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在收取投标保证金时,在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按投标总价的2,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投标保证金必须打入有形市场特定专户存蓄 但不计利息.第十七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 为减少招投标活动的社会成本,投标人的确定采用以下方式。采用资格预审的工程项目、一,工程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当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20个时。取全部潜在投标人为投标人.当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超过20个时。应当在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有形建筑市场见证下 由招标人随机抽取20个为正式投标人。二.工程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当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15个时、取全部潜在投标人为投标人.当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超过15个时 应当在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有形建筑市场见证下 由招标人随机抽取15个为正式投标人 采用资格后审的工程项目,所有报名申请人均为正式投标人,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抽签确定投标人时 必须由潜在投标人法人或法人委托授权人和参加本工程竞标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参加.法人或法人委托授权人和参加本工程竞标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必须亲自到场.不亲自到场的视为自动弃权、第十九条,法人或法人委托授权人和参加本工程竞标的项目经理。建造师。自带有效身份证明.在通过监督部门检查认定后方可参加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抽签,第二十条.在监督部门检查法人或法人委托授权人相关证件过程中.如发现一人拿多家建筑业企业相关证明参加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抽签的 将判定其有围标嫌疑 取消其所报所有建筑业企业参加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抽签确定投标人资格、第二十一条 在文山州境内的建设工程项目荣获本年度 省优工程奖 州优质工程奖。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优秀项目经理,建造师 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参加招投标活动不需抽签即可直接入围竞标.中标后一年内不再享有不需抽签直接入围竞标的奖励,第二十二条,一个项目经理.建造师.只能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当项目经理,建造师。竞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后.其项目经理证 建造师证,应交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保管、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临近竣工并有质监部门的证明后。方可领取项目经理证,建造师证 参加其它工程项目的投标.第二十三条、评标人员的管理 参与评标的评标专家.通过招标人随机抽取 只要有一次无故不参加评标 由建设。监察,发改部门通知专家库管理部门即刻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及时清除专家库,评标活动中专家有不坚持公开 公正原则的,经查实即刻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监督部门将不定期对评委评标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出有不公平.公正的评标行为、并经查实的 发现一次由建设,监察部门通知专家库管理部门即刻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第二十四条,开标现场的监督由州发改、州监察,州建设及其监察机关派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机构负责,除国家规定需强制性公证的工程项目外 其余工程项目是否进行公证、由招标人自行决定、对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县管工程项目,如果相应的监管部门因事不能到场、可以事先报告上一级的部门参加监督,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 所有进场人员自觉接受监督机关的监督,各监督部门必须按法定程序严格现场监督。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从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原文建监联,2005 41号,102号,113号文件同时废止,第二十六条.本暂行规定由文山州建设局、州监察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