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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市林业发展。加强造林管理,明确目标责任。提高造林质量和效益.预防造林质量责任事故的发生,依据。退耕还林条例。和 甘肃省造林质量管理及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实施的退耕还林 三北防护林等国家林业重点工程以及列入省.市计划的其他造林绿化工程。第三条 所有造林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实施,造林树种必须采用明,特,优、新树种品种和耐寒的优良乡土树种,要营造混交林 实行林草.药.间作.林草畜禽规模经营。大力发展后续产业、第四条。以提高造林成活率为中心,坚持质量第一原则、从规划设计,种苗供应。整地栽植,抚育管护、检查验收.建档立卡等方面实行全程质量管理,第二章,造林责任,第五条,实行行政领导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国家和省。市下达的指令性今年度造林计划,各县。区 各乡 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 保质保量 按期完成 同时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必要的管护设施,配备专,兼职。护林员,依法管护森林和新造林地,第六条 在造林工程规划区域内、属国家所有的宜林地由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它主管部门组织造林 属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退耕地造林,由所在乡 镇 政府组织造林、属个人或集体经济组织以租赁,拍卖,承包等方式获得使用权的宜林地 由个人或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造林。铁路,公路两旁,河流两岸、水库周围有各主管单位组织造林,第七条,责任单位的造林任务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第八条.实行造林质量管理责任制.市,县 区 乡,镇,村,农户 承包造林责任人 层层签订造林质量管理责任书,把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质量责任落实到各级领导和造林者。第九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造林的作业设计,种苗供应,技术指导,检查验收 档案建立等服务管理工作。1,实行造林作业设计质量责任制,所有造林工程作业设计要有设计单位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和涉及人员的签字 严格把关.责任到人,市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批作业之前 要抽取不少于10、的设计面积进行现场复核。2.实行种苗质量责任制。林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林木种苗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林木种苗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造林必须采用有苗木检验证。病虫害检疫证和苗木标签的国际一、二级苗木,3,检查验收单位和检查验收人员对造林检查验收结果全面负责 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并将每次检查的数据记录于相应的造林档案 4、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管辖区域建立各项造林工程的总体规划,作业设计,种苗工程、检查验收 抚育管护等方面的图 表 册。卡和音响等档案资料.第十条,所有造林工程必须按规划设计,按设计施工。坚决禁止无作业设计施工或不按作业设计施工、第十一条。财政.发改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造林计划的协调及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林业 监察 财政.审计、档案等部门负责对工程造林的计划执行,组织实施、质量管理.资金使用。退耕还林的补助款兑现等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二条,造林完成后、经检查验收达到造林合格标准的林地,县.区 人民政府要及时颁发林权证,保护林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第三章.造林质量责任事故.第十三条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原因外 由下列情况之一的 视为造林质量事故,1,当年造林成活率低于40 的,当年造林成活率在41 84。之间经第二年补植补造后仍未达到85。的.2.造林3年后株树保存率未达到80.经济林85、的,3.连续两年未完成造林任务的。4.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第十四条,造林质量事故标准分为三级.一般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国家重点林业工程连片面积10。500亩、其它造林连片面积100,1000亩,重大质量事故、国家重点林业工程连片面积501.1000亩以上,其它造林连片面积1001.1500亩以上、特大质量事故、国家重点林业工程连片面积1000亩以上,其它造林连片面积1500亩以上、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造林责任事故、1,不按科学进行造林设计或不按科学设计组织施工的,2。使用假、冒,伪 劣种子或劣质苗木造林的 3 对本行政区内当年造林未依法组织检查验收或检查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4.未建立管护经营责任制或经营责任制不落实、毁林严重的.5.虚报造林作业数量和质量的。6,未经原审批单位批准随意改变项目计划内容的。7.退耕还林中擅自复耕。林粮间作的.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六条 造林质量责任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林业,监察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应在事故发现日起30天内完成,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核查报告,属特大质量责任事故的抄报市人民政府 情况特殊,经调查组申报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核查时间,核查报告应包括核查小组人员构成,核查时间、核查方法,核查结果及依照本办法提出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的意见。核查报告提出日起30日内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要对有关责任人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对发生造林责任事故的本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与行政处分,对发生造林质量事故的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人。根据质量事故等级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构成一般造林质量事故的,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并诫勉谈话。限期整改。2,构成重大造林质量事故的 对县.区。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先行免职、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县 区 林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及其他相关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构成连片面积超过1万亩的特大质量事故。对县 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大过处分,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给予撤职处分,对县、区、林业局主要领导先行免职,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是党员干部的.建议党委给于相应的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林业、监察等部门举报发生的造林质量责任事故、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第十九条.造林质量责任事故发生后。各级林业部门要按照程序和时限如实上报、不得拖延。谎报或隐瞒不报.发生事故的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协助上级调查组完成调查核实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林业局。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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