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城镇污水处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湖政发 2004、63号。二,四年九月八日,第一条。为加强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确保本市城镇集中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和水质达标排放、改善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集中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截污范围内的水污染物排放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及与城镇污水处理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第三条 污水处理厂必须执行环保设施 三同时、要求。设施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投入运行、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申领排污许可证。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四条。污水处理厂必须确保城镇生活污水的处理 并在具备能够达标处理的实际处理能力前提下,接纳截污范围内的工业生产废水,第五条、污水处理厂对进网污水经处理后的出水水质负责,出水水质应达到环保部门批准的设计排放标准 第六条。污水处理厂应加强入网污水的水质监测、发现入网水质严重超标,应及时报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入网水质超标导致污水处理厂总排口出水水质超过标准时.应采取积极措施 必要时关闭有关排污单位废水入网阀门。第七条。污水处理厂负责对入网污水实施处理、按有关规定收取污水处理费、使用自备水的,在该单位取水管上安装进水计量仪器作为计量,并在废水处理合同中注明、第八条 污水处理厂必须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操作运行管理。确保治污设施的运行率和污水处理的达标,排放口应规范化设置。进,出水口都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运行中产生的污泥等固体废物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第九条、排污单位应加强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必须对排放进网的废水进行预处理,经预处理后的水质必须符合污水处理厂截污管网的入网要求.其中.印染,制革等重污染行业的企业的入网废水必须符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水质标准,第十条,排污单位排放废水,应当实施雨污分流,禁止将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城市雨水排放管网,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必须按照环保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排污口,被市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列为水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或处于环境敏感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出水口 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和紧急控制阀门 其它排污单位的出水口,应当安装污水流量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紧急控制阀门等设施、第十二条.排污单位应与所在地的污水处理厂签订.废水处理合同,合同应明确委托处理的水质,水量及违约责任、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各尽其责、共同做好污水处理工作.废水处理合同,应报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排污单位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一般故障。废水经预处理不能达到相应入网标准,应当及时予以修理并采取相应限产措施 治污设施发生严重故障无法运转的 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自行停止相应生产与排污,同时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治污设施经维修投入正常运转、并经环保部门认可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第十四条,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每年度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按核准的总量排污,第十五条。排污单位因扩大生产规模,改变生产工艺新增水污染物种类或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增加的.应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应采取相应治理措施或对治污设施进行改造。以确保废水达标排放,废水进入截污管网应取得接纳废水的污水处理厂出具的废水可进网证明。第十六条、在污水处理厂截污范围内 新建有废水排放的工业项目,实行排污总量控制。项目建设中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三同时。规定,废水排放进网量必须符合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容量、水质必须达到相应入网要求 第十七条、有关职能部门应确保污水处理厂截污管网建设 城镇新建设排水管网应实施雨污分流,第十八条,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水质达到国家标准,对治污装置不正常运行或擅自停止治污装置运行的,应责令其立即纠正.第十九条、进网废水水质超过相应入网标准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污水处理厂违反国家环保有关规定超标排放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并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