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项目验收第十七条.建设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后应及时验收 项目验收主要考察项目是否按计划和要求完成了约定任务,同时.对项目实施进行评价,第十八条。项目已完成约定的全部任务、在实施期限届满一个月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验收,第十九条 对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在实施期限届满一个月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同意后按调整的时间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项目未按时验收又未经同意延期的,撤销项目资格.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分为会议验收和函审验收两种形式,验收主要依据项目计划文件 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方案、执行期间下达的有关文件、以及相关的专项管理办法和规定,第二十一条。与项目实施相关的主要成果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和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能列入该项目成果范围和作为验收依据。第二十二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一.未完成合同任务的.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弄虚作假的.三.未经同意变更项目合同或实施方案的,四、剽窃、抄袭他人成果,违反职业道德或有知识产权争议的.五,项目合同约定不予通过验收的其它情形,第二十三条 未通过验收的建设科技计划项目应及时进行整改 整改后仍不能满足验收要求的撤销项目资格 整改时限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适时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通报,对通过验收的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验收证书。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建设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的名义进行与事实不符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