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项目验收第十七条 建设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后应及时验收,项目验收主要考察项目是否按计划和要求完成了约定任务。同时,对项目实施进行评价.第十八条,项目已完成约定的全部任务,在实施期限届满一个月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对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 在实施期限届满一个月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同意后按调整的时间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项目未按时验收又未经同意延期的 撤销项目资格。第二十条、项目验收分为会议验收和函审验收两种形式。验收主要依据项目计划文件、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方案,执行期间下达的有关文件.以及相关的专项管理办法和规定。第二十一条,与项目实施相关的主要成果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和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能列入该项目成果范围和作为验收依据,第二十二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一。未完成合同任务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不完整、弄虚作假的.三,未经同意变更项目合同或实施方案的,四、剽窃 抄袭他人成果 违反职业道德或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五.项目合同约定不予通过验收的其它情形,第二十三条、未通过验收的建设科技计划项目应及时进行整改 整改后仍不能满足验收要求的撤销项目资格 整改时限不超过六个月。第二十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适时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通报,对通过验收的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验收证书、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建设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的名义进行与事实不符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