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项目验收第十七条,建设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后应及时验收、项目验收主要考察项目是否按计划和要求完成了约定任务 同时。对项目实施进行评价,第十八条.项目已完成约定的全部任务、在实施期限届满一个月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验收。第十九条 对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 在实施期限届满一个月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同意后按调整的时间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项目未按时验收又未经同意延期的.撤销项目资格。第二十条,项目验收分为会议验收和函审验收两种形式.验收主要依据项目计划文件。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方案,执行期间下达的有关文件 以及相关的专项管理办法和规定、第二十一条.与项目实施相关的主要成果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和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能列入该项目成果范围和作为验收依据 第二十二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合同任务的。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弄虚作假的、三 未经同意变更项目合同或实施方案的。四。剽窃.抄袭他人成果、违反职业道德或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五.项目合同约定不予通过验收的其它情形。第二十三条.未通过验收的建设科技计划项目应及时进行整改 整改后仍不能满足验收要求的撤销项目资格.整改时限不超过六个月。第二十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适时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通报。对通过验收的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验收证书,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建设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的名义进行与事实不符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