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省长、周强,2009年7月9日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行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第三条,鼓励和提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促进代建制的推行,第四条、政府投资的下列公共工程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可以作为推行代建制的重点。一。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环境保护,市政设施 生态治理等公用工程项目。第五条、政府投资资金主要包括。一.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等的投资资金、二。非税收入中用于建设投资的资金 三。政府信用担保和需要财政性资金归还的债务性建设资金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代建制实施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实行政府投资代建制的项目.可以采用全程代建或者阶段代建的方式。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确定代建方式 前款所称全程代建,是指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对项目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阶段代建是指从初步设计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对项目进行阶段性代建管理、第八条.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 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资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承担项目代建业务 一。依法被责令停业的,二,近3年内承接的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三,近3年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约等不良记录的 第十条 采用全程代建方式的、代建单位负责代办以下事项,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二,依法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 并将招投标情况 签订的合同报发展改革,财政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三.办理规划。用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 人防,园林.市政等有关报批手续、四。会同使用单位按项目进度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按月向发展改革 财政部门和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组织工程验收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六,编制工程结算表及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七,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有关资料、采用阶段代建方式的.代建单位代办前款初步设计批复后的事项.第十一条,采用全程代建方式的,使用单位负责办理以下事项,一,提出项目的建设性质 建设规模。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二、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编报.三 协助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四,监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五,会同代建单位编制年度投资及基建支出预算计划,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向财政部门申请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及资金拨付,六,筹措自筹资金 七、监督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参与工程验收 采用阶段代建方式的,使用单位除负责办理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负责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第十二条,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代建制推行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一 拟定代建合同格式文本、审查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 二、参与监督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及招标投标活动.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评审.四、核实初步设计概算和工程设计变更.概算调整事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 制止或者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第十三条.代建单位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政府出资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选定后 由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单位不得转让代建业务,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项目概算总投资1、5、的银行履约担保函。具体履约担保比例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确定,第十四条,项目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规模进行限额设计 并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审批、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建设、并按照合同约定控制投资,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需变更工程设计或者调整项目概算的、须由代建单位提出并经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审查,按照原工程设计和项目概算的审批程序报批 一、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重大技术方案调整,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 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设计资质的,可以承担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第十六条。代建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代建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事宜,第十七条。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第十八条,代建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拨款申请,由使用单位报财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支付,代建单位、使用单位设立共同账户。相互监督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费用支付应当经双方授权的人员签字盖章,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 核算,完整反映费用开支和物资购置情况、第二十条,代建服务取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代建服务费用在项目概算总投资中按照招标确定的具体金额列支.并由使用单位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支付。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的,可以按照不超过节余资金20 的比例对代建单位实行奖励,具体比例由合同约定,奖励开支计入建设成本、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3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活动,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与使用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五,转让代建业务的。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暂停项目执行或者资金拨付,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的、二。与项目代建单位或者施工,监理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三.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