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湖南省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 已经2008年5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省长.周强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专用线的建设和管理。保障运输安全和畅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铁路专用线,含专用铁路 下同,的建设,维修,运输.安全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专用线的管理。监督与协调工作,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所属的铁路专用线管理机构 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专用线的管理、监督与协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铁路专用线的监督与协调工作,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铁路专用线的相关工作,第四条、铁路专用线所在地人民政府及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维护铁路专用线的生产秩序,保障运输安全.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铁路专用线设施 设备的义务.对于盗窃、破坏。损毁铁路专用线设施、设备和扰乱铁路专用线运输秩序的行为,有权制止 举报,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铁路专用线.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申请铁路专用线与国家铁路接轨许可。并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新建,改建 扩建或者拆除铁路专用线.应当征求相关部门,铁路专用线管理机构和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 第七条。铁路专用线建设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检测检验。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第八条 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竣工后 依法由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九条,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线路,设施 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 本单位不具备维修技术能力的维修项目、应当委托具有专业维修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签订书面合同,维修服务的收费办法 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十条、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铁路专用线线路、第十一条.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铁路专用线运输管理、建立铁路专用线运输管理制度,确定专职运输员、第十二条。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程.建立健全本单位作业管理制度 按年度与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签订年度运输协议和安全协议,第十三条,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月和按年度向铁路专用线管理机构报送运输统计报表、第十四条。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抢险救灾物资和国家规定优先运输的其他物资予以优先运输。第十五条 专用铁路兼办公共旅客运输营业.公共货物运输营业的,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提出申请、经省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铁路专用线与有关单位共用的.应当签订共用协议 抄送设区的市.自治州铁路专用线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六条 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收取的铁路专用线运输管理费,应当专款用于铁路专用线管理、第十七条、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铁路专用线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员,专项安排安全生产所需经费、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与铁路专用线平面交叉的道口 含人行过道。下同 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侵占或者移动道口的设施、设备和标志.第十九条。铁路专用线两侧应当设立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的范围.由铁路专用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铁路专用线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立标桩 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 栅栏等防护设施 第二十条。在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专用线施工 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建房 取土。挖沙.挖沟,采空作业,放牧,堆放或者悬挂物品,种植影响行车了望的树木。以及其他有损路基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一条,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期拆除,拆除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依法给予补偿 但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第二十二条,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铁路专用线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据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铁路专用线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二十三条、铁路专用线发生安全事故时,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所在地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 受理铁路专用线安全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擅自设置道口的 破坏,损毁。侵占或者移动铁路专用线道口安全设施,设备和标志的。由铁路专用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 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铁路专用线线路安全保护范围区内实施有关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专用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