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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征求。湖南省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 现将湖南省实施、湖南省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2年8月5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宝贵意见,二O一二年七月十九日、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证用能,排污计量数据真实.准确,促进节能减排,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用能.排污计量以及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用能 排污的计量管理工作、第四条。计量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减排计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推广先进的节能减排计量检测技术和管理方法、第五条 表彰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计量器具配备完善、管理先进,节能减排成效显著的企业事业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计量管理相对人.用能,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量管理制度.配备、使用检定合格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维护计量器具正常运行,加强计量监测,确保计量数据真实。准确.能源,排污监测.计量.审计、检测等机构应当具有为节能减排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设备及技术条件,依法取得相关技术机构资质,能源,排污监测、计量,审计,检测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计量专业知识和相应的管理能力.依法取得相关从业资格、第七条、计量器具配备 除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配备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外 因工况条件或者制造水平的限制无法配备的,应当制定与用能量,损耗量、排污量等相应的限额和评定方法。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第八条,禁止性规定,禁止使用下列用能、排污计量器具,一 未经检定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二、性能、准确度不符合计量标准要求的,三 伪造或者损坏检定标记.防伪装置,封缄的 四。未经审批许可生产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第九条,强制检定,建立健全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纳入国家,计量器具产品型式批准目录.或者进口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应当由法定的计量部门依法强制检定.未经强制检定或者强制检定不合格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不得使用、第十条,非强制检定 非强制检定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可以自行定期检定或者委托计量机构检定,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重点用能 排污计量、重点用能.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要求计量用能。排污,接受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查.对大宗能源的交易,消耗状况和排污权交易 用能、排污单位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计量机构实行第三方计量 第十二条.计量数据.用能 排污单位向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用能 排污计量数据 应当真实,准确、具有可追溯性、并配合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数据进行定期量化评价和核查。用能、排污单位不得虚报 谎报计量数据。不得伪造。隐匿.销毁原始计量数据资料及其他证据.不得拒绝,阻碍,干扰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数据进行定期量化评价和核查 第十三条。重点用能计量数据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将用能计量数据接入在线监测平台.实现用能计量数据在线采集、一。新建,改造项目的期限为方案报备后3个月内.二。在用项目的期限为方案报备后1个月内,第十四条。重点排污计量数据.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控计量器具出具的数据,应当作为排污申报的依据 第十五条,计量数据计算、用于交易结算,考核评价、统计分析的用能、节能,能耗 排污及其折算所需的计量数据 应当以计量器具检测的实测结果为基础。并按照国家.行业或者省统一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第十六条,计量检测 用能,排污单位采购。使用,维修节能减排设备.需要检测相关计量器具的 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测,推广节能减排新产品或者技术改造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技术标准或者技术改造方案中注明节能减排计量指标和参数、并向具备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生产 使用、第十七条.监管重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确定重点用能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十八条,计量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用能,排污计量数据共享平台建设。提供节能减排计量信息服务.第十九条,监督检查事项 计量监督检查的主要事项。一,用能 排污计量管理制度。计量管理人员配备及培训、计量器具一览表、网络图。档案,标识管理及原始检测记录。报表等情况 二。用能、排污计量器具配备及周期检定情况.三。用能.排污量数据的采集.传输,汇总与计量器具检测结果的比对情况。四。用能。排污计量指标达标及现场核查计量数据情况,五。节能减排新产品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计量指标.参数检测情况.第二十条、监督检查职权.计量行政执法人员查处用能。排污计量违法行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 向用能,排污及有关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二、对一次性显示、不可复现的计量数据、提前采样、测试,三,查阅.复制与被检查计量行为的原始记录.票据。账本。合同.凭证。报表,文件,业务函电等有关资料。四。使用录音,摄像等技术手段收集证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配备、使用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的,二、使用禁止使用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的、三、使用未经强制检定或者强制检定不合格的用能.排污计量器具的、四 虚报.谎报计量数据或者伪造,隐匿.销毁原始计量数据资料及其他证据的.五、不以计量检测实测结果作为量值基础或者不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 第二十二条,行政责任。从事节能减排计量监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2、年7 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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