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二十一条。开标.评标 定标活动、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接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二条,招标单位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二十日内举行开标会议,并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评标小组成员,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议、招标单位应当在开标会议上当众宣布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和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确认投标书的效力、宣布有效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公布标底。评标,定标办法宣布后不得更改、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逾期送达投标书的、二,投标书未密封的 三 投标书未加盖投标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四,投标书未按照招标书要求编制或者字迹辨认不清的,五,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第二十四条 评标小组评标定标.应当坚持平等。自主.客观、公正和注重信誉的原则。以计分方式进行综合评价、一、项目总承包评标定标.以设计方案合理。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符合工程要求 工艺水平先进、建设工期及质量有保证措施 报价合理等为依据。二 勘察设计评标定标。以设计方案完整,合理、工艺和技术水平先进 设计进度能满足工程建设进度需要。社会,经济 环境效益好.取费合理等为依据,三,施工评标定标。以报价合理,施工技术先进,方案可行.工期,质量有保证措施等为依据、四、设备供应评标定标 以设备先进,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质量可靠、价格合理。售后服务完善等为依据。五 建设监理评标定标 以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符合工程监理要求。监理方案可行 措施可靠 收费合理等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 评标结束后三日内,招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评标小组制作的评标意见书上签字、确定中标单位,招标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中标通知书、将定标结果告知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并返还其提交的投标书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的内容签订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