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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长 周.强.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 县城 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 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 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的地籍测绘资料为依据,无土地使用证书又无地籍测绘资料的,暂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依据,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幅度,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 6元至12元.前款所称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的规定执行。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和本办法附表所列的等级税额标准内.根据当地市政建设和经济发展状况 确定所辖地区具体征收范围和具体地段适用等级税额标准、经省财政部门,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适用等级税额标准的,在降低额不超过前条所列税额幅度30、内,经省财政部门、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济发达地区确需提高适用等级税额标准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执行。第六条,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的范围按照,条例 第六条的规定执行、第七条.下列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一,个人自用居住房屋及院落所使用的土地,二,单位及个人兴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第八条,应税和免税土地不易划分清楚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应税单位的应纳税额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从改变土地用途的次月起.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按税收减免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期限和日期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土地使用不满一年或者享受免税期满恢复征税不满一年的.按月换算计征,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依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具体缴纳期限和日期,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新征用土地、住址变更、土地增减,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当在批准征用,变更。增减,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变动登记.第十二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等级和土地使用权属等相关资料。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自2007纳税年度起,土地使用税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计算缴纳、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4月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湘政发、1989 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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