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商转公贷款办理程序第八条,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原商业性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原件.附复印件,二、购房合同原件 附复印件,三、经原商业性住房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原商业性住房贷款还款帐号及贷款余额证明或结清证明、三个月内有效。四,办理房屋抵押或保证担保所需的有关材料,五,职工2010年12月10日之前购房的.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按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职工2010年12月10日 含,之后购房的须提供购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现有住房情况证明.执行差别化贷款政策 六.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要求提供的其他贷款材料。第九条.贷款审核。管理中心对借款人贷款材料,所购房屋性质,家庭住房情况 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转贷或者不准予转贷的决定 第十条,签订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借款人所购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并以自有资金结清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的,原商业性住房贷款银行注销原抵押登记,借款人与管理中心签订 借款合同 抵押合同。抵押人到房产管理部门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人所购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没有自有资金结清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的。须另外提供足额合法抵押担保。借款人所提供的抵押房屋在还款期内可以进行置换。新的抵押房屋的抵押价值不得低于剩余贷款本金,第十一条。贷款放款.一、借款人以自有资金结清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的。管理中心收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他项权证,后。委托受托银行直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二,借款人没有自有资金结清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的,可以用本人或他人,房屋所有权证 作抵押,管理中心收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 房屋他项权证、后,委托受托银行将借款人所借资金直接划入借款人商业性住房贷款还款帐户。并监督结清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三。借款人没有自有资金结清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且又无本人或他人 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的,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机构作阶段性保证担保.借款人先与管理中心签订 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后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管理中心根据房产管理部门开具的抵押预登记证明 委托受托银行将借款人所借资金直接划入借款人商业性住房贷款还款帐户。并监督结清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机构负责撤消商业性贷款抵押登记并重新办理抵押权人为管理中心的,房屋他项权证 第十二条、商转公贷款所涉及的评估.担保和办证等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