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感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孝南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孝感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经2006年8月28日召开的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六年九月十三日,第一条.为了保障孝感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根据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等规定,结合孝感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孝感市城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并负责本市城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其建设,规划 国土资源 物价。税务,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孝感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水平.根据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孝感市城区人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本城区人均住房面积的60.确定.具体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按年度由相关部门测定后公布,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 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本办法所称的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 由申请对象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本办法所称的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本办法所称的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与租金减免。第六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廉租住房租金的主管部门.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在媒体上公布,或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栏等方式进行公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随能力相适应,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当年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孝感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家庭市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五,符合本市城区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第八条,最低收入家庭按以下程序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一,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 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交户口本,低保金领取证.家庭成员身份证,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等资料 经社区。街道办事处,登记后、填制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二、社区.街道办事处,持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及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报送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属孝南辖区报送区房改部门.属开发区辖区报送开发区。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和街道办事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填写廉租住房保障审核表,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复审,三、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等部门对申请人的证明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和主要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期间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对象提出异议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进行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 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排队轮候,四,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轮候顺序 对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配租廉租住房,并将结果予以公、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申报 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第九条.确定为当年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待遇的家庭。可根据居住的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 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用于冲减房屋租金.第十条,确定为当年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并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交纳住房租金,第十一条 确定为当年享受廉租住房租金核减的家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由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第十二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通过下列渠道筹集,一 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建设资金,三、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 四、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资金,六。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第十三条。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孝感市城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及物业管理、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通过下列渠道筹集.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二、社会捐赠住房 三.腾空的共有住房,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面向符合当年廉租住房条件的孤老.烈属、残疾等特殊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第十五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筹集廉租住房的,由市,区两级参照低保资金的分摊比例执行,应当依法给予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使用等政策优惠 具体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六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民政.物价等部门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的资金管理,房屋配租、保障对象等动态管理制度 定期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情况,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按照核查结果及时调整其廉租住房待遇。第十七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担的廉租住房,终止其廉租住房待遇,一.改变廉租住房使用性质的.二.转让,转租廉租住房的。三,连续6个月以上不再廉租住房居住的.四,改变廉租住房结构或者其他损坏房屋行为的,第十八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 骗取廉租住房待遇的个人、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已领取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按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补交租金,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可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