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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荆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2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建明.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适应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需要,实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 扩建,改建的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 热力、电力.通讯 交通信号、有线电视,工业.人防等及其他各类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工程.第三条.市、县 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市,县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简称城建档案馆,负责所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 利用,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建设,以及日常监管工作 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监督、各级城乡规划.国土。市政 广播电视.电力、通讯等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协助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到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城建档案馆应按建设工程需求。向建设单位提供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包括文字与电子版资料 第六条 在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馆应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同时 建设单位应与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承诺书.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动工前、应向施工单位移交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有未建档的管线,应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组织相关单位查明未建档的地下管线性质,权属等情况.并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对管线现状进行测量。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资料报送城建档案馆,第八条 地下管线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施工中确需对审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的,建设单位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未经审批的变更设计方案不得用于施工.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的要求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重大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的通知.档发 2006,22号、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 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下列资料,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及技术报告、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 包括电子文件 工程照片、录像等.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停建、缓建地下管线工程的档案 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第十二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 热力。电力。通讯,交通信号.有线电视 工业.人防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 完成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后,还需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工程使用后涉及管线的更改 报废,漏测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将修改补充后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报送城建档案馆。实行了地下管线工程特许经营的、可以由经营单位负责报送相关资料.第十三条。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对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资料.城建档案馆不得出售。转让,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需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地下管线现状进行普查 补查、补绘,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勘查活动,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予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管线工程资料,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为城市数字化建设提供共享资源。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负责组织完成、所需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馆应根据有关单位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对馆存的地下管线综合图和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及时进行更新 第十七条.城建档案馆应建立规范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接收 查询,更新,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数字化建设提供服务、第十八条,城建档案馆以及使用地下管线资料的单位、对涉及保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实行保密管理.严防保密资料外泄,第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 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由地下管线专业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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