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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4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确认并核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拟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现阶段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中心城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计划安排。标准确定。资金筹措 房源落实.以及保障对象的认定、保障方式的确定 补贴资金的核发等工作,并对县。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各级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规划,物价等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 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所辖区域廉租住房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廉租住房的社会保障职能,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廉租住房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行市.县.市、长负责制 鼓励社会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第六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房屋产权单位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第七条,实行租赁住房补贴的、补贴面积按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面积计算,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费用构成,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定后公布执行,第八条、实行租金核减的,由房屋产权单位按照承租公有住房现行租金标准减去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核减,其核减部分限定在当年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之内。第九条,经市、县。市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 主要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二,政府每年按土地出让净收益5。的比例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资金、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四,社会捐赠的资金。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市中心城区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筹集、第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市,县,市、财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后编制年度使用计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县、市.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程序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并与审计部门一起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第十二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以收购旧房为主,二 社会捐赠的住房,三.政府筹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十三条。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城市规划部门应按照便民 利民 合理布局的原则、选择交通出行方便,基础设施配套较完善的区域建设廉租住房.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据年度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建设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抓好廉租住房建设与管理。建设和经营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征收,按规定应收取服务费用的按低限收取,对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属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三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 扶养或抚养关系,第十五条.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 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第十六条。实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年审制度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时接受年审,第十七条。实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轮候制度,根据实物配租计划 对申请家庭实行排队轮候、第十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申请,初审 复核 审批、公示等程序办理、第十九条。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第二十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在每年3月份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 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有变动情况的,由社区居委会按管理程序逐级上报市。县、市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第二十一条、实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动态管理制度。市。县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会同民政部门对管理对象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或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规定标准的 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停止租金核减、或退出配租住房,第二十二条,申请家庭对市 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侯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诉,第二十三条 市中心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细则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各县,市 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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