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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办法、发布部门,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1.08。10,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张掖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 认真遵照执行.二、一一年八月十日张掖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检查,责令限期整改、实施行政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合法公正 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查处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主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六条、公积金中心应当配备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以及相应的法律知识、第七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行持证上岗,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须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且不得少于两人.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第八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对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公积金中心应依法查处下列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一、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二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三,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具有揭发,检举、控告和如实作证的权利 义务,第十条。公积金中心通过检查或群众信访、举报等途径获知单位或个人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指定执法人员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做好调查笔录,被调查单位或个人须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事实、情节和违法行为后果的证据材料、第十一条.调查证实当事人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公积金中心应当予以立案。并责令当事人限期纠正,事实不清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停止调查。第十二条,限期内拒不纠正的 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一 拒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公积金中心可对当事人作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决定.二 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 公积金中心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告知书。对当事人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向当事人一并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十四条,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告知书、后要求陈述,申辩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做好记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公积金中心应当进行复核、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公积金中心受理当事人听证要求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组织听证。第十五条.当事人不要求陈述,申辩 听证的,或者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后不改变行政处罚意见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十六条,当事人收到 行政处罚决定书,后 应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加处罚款 当事人确有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 应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计划保证书 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积金中心可在法定起诉期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事实不清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或者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应予以结案,结案后,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将全部案卷材料整理成册,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公积金中心及执法人员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依法定程序从事执法活动。超越职权范围或违反执法程序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的,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无理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打击报复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文书均可采取当场交付,留置,邮寄或公告等方式送达,第二十四条。公积金中心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查备案后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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