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金昌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市长.张令平,二。一、年六月二十日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坚持依法行政。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金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第四条 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检举.控告和如实作证的权利、义务、被监督,检查和调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事实 情节和违法行为后果的证明材料,第六条 管理中心通过检查 群众监督 信访。举报等途径获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行为的.应当进行收案登记 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中心指定执法人员进行核查、第七条 经核查,单位或个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核查情况登记表,经批准后停止核查,第八条。经核查存在以下情况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 执法部门负责人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报管理中心负责人审批立案、一,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二。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三.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四,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第九条、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如下事项.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案由.三,基本事实,四,有关证据、五、执法人员意见.六。执法科室意见,七、管理中心负责人意见,第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对立案后的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进行认真核查,查处,对收集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材料要做到确实.充分.齐全,调查取证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同时参与。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管理中心出具的核查通知和执法人员工作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执法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管理中心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等进行分析记录.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十一条.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 填报,案件处理审批表,并对案件提出处理的意见或建议 提交管理中心专门会议集体讨论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管理中心集体讨论审查的主要内容有。一,案件管辖权,二 单位基本情况,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四,定性是否准确,处罚是否合理或归集征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否得当.五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第十三条。经过审查 管理中心视不同情形分别做出以下决定。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案件.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二,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存住房公积金或限期内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补充调查、仍不能达到立案标准的 予以撤销,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 责令执法人员纠正。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按有关规定移送 六,当事人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做出处理决定的,执法人员应根据处理决定制作、限期办理缴存登记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经管理中心负责人签批后送达当事人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如下事项,一,当事人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罚款的数额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六.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 第十六条,送达的、限期办理缴存登记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应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指定的代收人、受送达人拒收的,送达人应当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将文书留置受送达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邮寄送达的。应当有邮寄凭证。第十七条、凡拟做出3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管理中心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和拟做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相关听证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第十八条,限期缴存或行政处罚应当按照.限期办理缴存登记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种类,数额和期限执行、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当事人应当在收到 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到管理中心指定银行账户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限期办理缴存登记等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收之日起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管理中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案件执行完毕.执法人员应制作 终结案件报告,同时载明以下内容,一、案件简要案情及调查.处理,执行情况,二,结案建议.三,管理中心负责人意见.案件终结后,由执法人员将全部案卷材料整理归档.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管理中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阻碍管理中心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交由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