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发布时间、2010 12.23,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业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范围是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依法取得的耕地。开垦荒地.林地,园地。草地和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为具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 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二,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三。流转收益归原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扣缴。四 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流转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继续流转。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五条.市农林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具体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区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主要职能是开展跨镇域土地流转信息服务。政策法规咨询.纠纷调解 指导和管理镇.村两级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镇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站,设在镇经管站。主要职能是开展土地流转信息搜集发布 价格评估、法律政策咨询、合同签订鉴证,合同登记备案、纠纷调解等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点.由村干部兼任土地流转信息联络员,负责土地流转供求信息的搜集、上报等服务工作.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镇土地流转服务站要有固定服务场所、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设备,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良好的服务。市级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设在市农林局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设备,经费。依法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流转纠纷、第六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 转包、互换、入股 出租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有序流转 一.转让、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限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丧失.二 转包.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三,互换,承包方之间为了方便耕作或集中经营、连片开发等需要 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 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四 入股.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五,出租。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六 委托、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发包方,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地的。应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的事项 权限和期限.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七,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流转方式,第七条、以转包 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程序。一.承包方依据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的。应与受让方共同协商流转方式、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收益的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及义务等 并形成意向性协议,二 流转双方当事人须到镇土地流转服务站领取正式合同文本进行填写。签字盖章 正式流转合同一式五份,流转双方、发包方和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各执一份。报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一份 三、流转双方当事人向镇土地流转服务站申请合同鉴证的 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应及时给予办理。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经鉴证的流转合同,流转双方.发包方。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各执一份。报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一份 第八条。以转让。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程序,一、承包当事人依据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转让的,须与受让方共同协商.就转让时间,转让价格.收益支付方式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达成意向性协议,二,承包方须向发包方递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申请。同时.还应提交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转让土地的地块名称、面积,四至边界,是否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的详细资料,并提供受让方有关资质材料.三。发包方经审查同意其转让的。应在承包方的申请上签署同意意见、加盖村委会公章、报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备案复查.不同意的,应在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四、经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复查同意后 承包方须到镇土地流转服务站领取流转正式合同一式五份进行填写、并签字盖章,流转合同的生效时间应在发包方签字同意的时间之后,五,流转合同经流转双方和发包方签字后应到镇土地流转服务站进行鉴证。镇土地流转服务站鉴证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经鉴证的合同、流转双方各一份,发包方.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各存一份。报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一份.六、依据签定的流转合同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注销,换发等手续。第九条、以互换.互换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程序。一,流转双方当事人依据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的,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协商.就互换的时间,互换的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达成意向性协议、二、流转双方当事人须向发包方递交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申请,同时.还应提交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互换土地的地块名称 面积、四至边界的详细资料、三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通过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并报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四,流转双方当事人须到镇土地流转服务站领取正式合同一式五份进行填写,并签字盖章,互换双方签字后,流转合同生效.五。互换合同经流转双方签字后、流转双方、发包方,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各执一份、报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一份、六、依据签订的流转合同.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注销 换发等手续.第十条。承包方委托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程序.一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递交由承包方签字盖章的委托流转申请书.二.发包方.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中介服务组织是否接受委托。应在五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承包方、三.决定接受委托的 应当与承包方签订流转委托书 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委托双方签字盖章、四。发包方,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中介服务组织在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将流转农户.待流转地块等基本情况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告、五、愿意接受流转土地的、在公告的有效期内提交承接流转土地的申请 六 公告期限结束后 发包方。土地流转服务机构 中介服务组织应本着公正,公平 公开的原则,及时召集已提交承接流转土地申请且具备承接资格的受让方磋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受让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一式五份.流转双方.发包方、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各执一份.报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一份,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镇土地流转服务站申请合同鉴证,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的程序 一,通过以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 再流转的、首先须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然后根据再流转双方商定的流转方式、不含转让、互换方式,按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实施。二 通过以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 出租 入股、转让、互换等方式流转。流转程序按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第十二条,村.组.预留的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机动地,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终止承包合同收回的承包地和复垦、开荒的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一,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 二。根据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制定村集体土地流转方案、并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确定、三。对本集体经济组织需流转土地的面积,坐落。质量,流转价格等有关情况对外公告,接受有承接意向的咨询,递交申请等,公告期限为七天、四.公告期结束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招标或与已提交申请者洽谈.确定承接人。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后 与承接人签订流转合同.报送区.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备案、第十三条。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五份。流转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发包方。区。镇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各备案一份。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 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文本,由市农林局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规范化文本统一印制。第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 质量等级,三 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方式、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九,违约责任.十。解决争议的方式,十一、双方当事人认为必须约定的其它条款,十二,签约日期。十三,国家,省实施的种粮农户直接补贴.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等支农惠农政策的享受,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镇土地流转服务站申请合同鉴证、镇土地流转服务站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第十七条 镇村两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须建立系统的土地流转台账 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每月五日前按时汇总本区域上月土地流转情况并逐级上报。第十八条 区 镇、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土地流转供求信息的收集、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利用多种媒体及时发布流转供求信息 第十九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对土地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做到记录清楚 查找方便 保存安全,管理科学.第二十条,村土地流转服务点对原承包方以转包 出租或其它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应及时造册登记.并上报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再由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上报市,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复查,以互换 转让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应向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第二十二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 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报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复查 由市林局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市农林局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变更登记,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第二十三条、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 应当向市农林局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 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可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 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也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设立农村土地流转专项扶持资金 鼓励开展土地集中连片流转.对进行农业结构调整 实施产业化经营的种植大户实行奖励与扶助,第二十六条、扶持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吸收土地入股。开展土地规模经营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养业规模经营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可纳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优先支持,兴办的经济实体、享受与民营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第二十七条.支持组建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 凡经工商部门登记,运作规范,作用明显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给予扶持与奖励,第二十八条,鼓励业主投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对投资兴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修建直接用于种养业生产和管理,服务的非永久性固定建筑物,其占地按农用地进行管理.不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二十九条。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水土保持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获得成片开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 以此作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凭证 开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享有继承,转让.出租、抵押或参股联营权利.第三十条.鼓励农民自主创业 对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给予一定补偿。农民流转土地后自主创业和兴办实体、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在就业、子女入学 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第三十一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土地流转.对二,三产业发展较好,集体经济有一定实力的村,在征得农民同意后,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土地的集中经营或统一流转 也可以通过村与村互帮对接的方式.跨区域承租其他村的土地。经土地整理和置换新增的土地。依法收回农民自愿放弃的承包土地 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流转、也可以发包给农户进行规模经营 第三十二条 鼓励土地托管.外出务工农民可以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流转服务组织托管承包土地,对托管的承包土地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流转服务组织可以代为组织流转,流转收益归原承包方。鼓励农民特别是外出务工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一次性流转出去,土地流转受让方经原承包方同意后.可以对以转包.出租方式取得的土地再流转.以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直接再流转。第三十三条。实行项目扶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 市级专项资金投入 同时.对农业项目资金进行整合,优先使用于土地流转试点村,金融部门依据项目业主编制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加大贷款扶持力度、第三十四条.实施土地流转主体多元化,鼓励工商企业,科研机构 机关事业单位,城镇居民等带项目 带技术.带资金下乡租地。承包土地、开发高效农业项目,引进全省乃至全国农业前沿项目的,政府将给予奖励扶持、同时,鼓励和扶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大户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土地流转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三十五条 扶持和奖励标准、由市农林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开垦荒地,林地 园地、草地等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指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承包方依法将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部分或全部按照约定条件让渡给受让方的行为,第三十七条。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荒草地 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十八条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有效期5年 有效期满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