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制度 2012年09月28日 服务承诺制度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接受群众监督 规范服务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推进政务公开.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服务承诺制是根据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职能要求.将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公务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第四条 服务承诺的具体内容、一 提供优质服务.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仪表整洁,服务热情 解答耐心.礼貌待人.使用文明用语,禁用工作忌语.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二 缩短办事时限,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业务 按照服务承诺时限 按时办结,对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向办件人解释清楚。承诺具体办理时限,三、简化办事程序 承诺各类业务办理程序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办事,四。加强政务公开、编制 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办事指南、将办理各类业务的有关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所需资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开,五、实行首问 首办。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 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办事、六.对来信来访或申诉举报。自接到之日及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答复申诉举报人.第五条,服务承诺的监督管理、一 局监察室。办公室对局属各单位和局机关各处室履行服务承诺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服务承诺制落实情况作为年终部门和个人考核的依据之一、二,通过设立意见箱,投诉电话,开通网站信箱等形式,了解掌握服务承诺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解决处理、第六条,局属各单位和局机关各处室要对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进行规范、并督促其履行以下工作承诺 一、不让来办事的群众在我这里受冷落,二,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 三。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有所发生。四 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出现泄露、五。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六 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七、不让房产形象因我受到相应影响.八、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一点侵害,第七条.服务承诺制的奖惩 对贯彻落实服务承诺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房产局予以表彰。对违反服务承诺有关规定 经调查核实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调换工作岗位并通报批评.对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一经发现。视情节情况予以纪律或政纪处分 第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限时办结制度第一条,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公信力和执行力,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审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公有住房出售审批,房屋登记,房地产交易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介资质证。房屋租赁证,拆迁许可,抵押金返还。直管公房租赁转移等业务时、按照房产局相关规定,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第三条.因各处室或工作人员自身责任 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为超时办结、一.在承诺时限内.未将办理结果告知当事人。二.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三,不按规定给当事人答复,四.无正当理由对当事人的申请不予受理.第四条。限时办结应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相关事项。第五条。各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为办事群众或单位。其他组织办结并予以答复,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结,第六条。房产局制定。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办事指南.明确办理各类登记业务的提交要件,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并通过政务大厅和网站向社会公布。对承诺所办事项按时办结。第七条.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对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办理规定的,其办理时限从当事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局属各单位和局机关各处室。局机关处室之间的办理时限 从交接登记资料的次日起计算.第八条,对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各分管领导 部门负责人应当亲自督办,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应说明原因、请示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申请延期办结时限.经批准延期办结的。应当在时限届满前告知当事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第九条。局监察室和办公室负责限时办结制度的监督检查、对各单位和局机关各处室部门执行限时办结制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通报 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房产局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当事人认为超时办结的。有权向局监察室投诉,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增强干部职工的群众观念.建立廉洁高效。运转灵活。服务一流的运行机制,结合工作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政务公开制度是指房产局向社会公开履行行政职能的标准、要求、程序等涉及机关效能建设的制度、第三条、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依法公开,坚持突出重点 注重实效 方便群众、利于监督的原则,凡涉及办事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除属于国家规定保密的以外。都要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第四条.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内公开和对外公开、对内公开主要采用会议.文件 规章制度汇编.内部网站等形式公开 对外公开通过编制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办事指南,网站公示 新闻媒体公开.设置政务公开专栏,政策咨询窗口等形式公开 一。对外公开的主要内容.房产局的职能职责 政策规定和行政管理有关内容,经济适用房建设和认购审批、廉租住房建设.入住认购、补贴审批,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办理房屋登记和房地产市场交易。拆迁许可,公房租赁转移等办事依据、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办事时限,办事结果。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其它事项。二,对内公开的主要内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干部任免.交流,考核,奖惩情况以及其它重要事项.第五条。政务公开的方式,一。在政务大厅设置政务公开栏。对涉及办理房屋登记有关业务的政策规定,办理程序 办理结果和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细则进行公布、二,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凡涉及收费项目。均必须提供完整明确的文件规定 收费标准。凡有文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坚决取消,三,设立政务公开监督箱,接受群众投诉和监督 第六条,政务公开的实施和监督,政务公开工作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 不断完善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提高政务公开的水平 监察室要经常性组织检查各部门政务公开事项的执行情况 对在落实政务公开工作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第七条 政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处室.工作人员年终考核。考评的一项基本内容、全体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政务公开制度.认真履行承诺.保证办事公正 廉洁高效.方便群众。第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首问负责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建设。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质量 树立 廉洁、勤政。高效,务实、的良好形象。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局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公务人员.第三条.首问责任人是指第一个接触来市房地局机关或第一个接听通过电话申请办事,咨询,投诉的工作人员.第四条。首问负责制度是指凡来人或通过电话.以下简称办事人,到局地产部门办事,咨询或者投诉时,首问责任人都必须热情耐心地答复 解决.告知或协助引导办事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所提问题的一项工作制度,第五条,首问责任人职责1。热情主动。以礼相待 使用规范文明用语。仔细耐心地接受问询.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办事人或拖延办事时间 2、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宜,要立即准确答复或协调处理,不能当场解决的。要答复办事时限,自己不能解决的.要立即向自己的上级请示汇报.因客观原因不能当即答复办理的.必须说明理由,并认真做好解释工作,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 要负责指引到有关部门.对来访群众。要按有关规定引导到信访室受理 3、答复办事人提出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准确清楚.符合政策,对于不清楚或掌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或咨询有关部门后给予准确答复 对于确实无法解答的问题 要向办事者说明情况、4 接受咨询。答复办事人 办理投诉中的重要事项.要认真作好记录.了解办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要求 以备查询,第六条,各单位和局机关处室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和处室首问责任制的落实、第七条、首问责任制的实施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范围、并作为确定工作人员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第八条。首问责任制纪律惩戒,1。因拒绝 推诿、办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责任单位和首问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或纪律处分、2、对办事人提出的问题由于处理不当 造成办事人上访或严重损害政府机关形象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九条,设置投诉箱 方便群众投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各单位人事部门,办公室作为首问责任制的督办和管理部门,随时督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将其记录在案,年终考核时一并通报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实行首问负责制度的意义,熟悉和了解本单位的全面业务工作,切实提高执行的自觉性.为群众办事提供满意的服务.业务督察制度 为了进一步强化管理,规范行政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保证各项业务工作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组织机构,成立由局领导 监察室和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参加的局业务督察组 督察组在党组,行政领导下进行工作,第二条、督察范围。经济适用房建设和认购审批,廉租房建设入住 认购,补贴发放,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征询函回复,房地产抵押他项权利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资质证、拆迁许可证,拆迁安置专项治理金返还。拆迁完毕通知 拆迁纠纷裁决、国有直管公房房改出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审批 廉租住房建设,廉租住房补贴发放、公有住房出售.住房公积金比例调整。职工住房补贴发放,财务管理。财务审计 统计和人事管理工作等业务 第三条.督察内容.工作人员的办件质量,服务时限。劳动纪律、服务态度,工作作风 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具体行动.第四条,督察方式方法 督察工作遵循、集中与分散,随机与定期,相结合的原则,每年督察两次,也可根据群众投诉、市长专线等反映的问题随时进行重点督察,第五条,督察职责。在督察工作中,督察人员应坚持客观.公正。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依法行使职能,督察人员要熟悉业务,恪尽职守.廉洁奉公,遵守纪律、保守秘密、第六条,督察依据,国家和省市出台的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会计法 审计法,统计法,及有关政策法规,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和人事工作政策法规,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规章制度.局机关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等、第七条,督察结果处理 经督察确认,构成错误的、视其情节轻重,造成损失大小、依据相关规定 提出处理意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 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必须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对工作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业务规范.办件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压件。拖件 有意刁难顶撞办事人的行为.除对责任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外、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处罚、对利用工作之便 接受办事单位或个人钱物.请吃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厉处罚.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行政效能建设考核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和改进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工作作风 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提升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确保市委。市政府和局党组 行政的各项重大决策和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 兰州市行政效能建设考核办法 试行 特制订本办法,一 考核范围、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二 考核内容和标准.重点围绕行政执行力,工作作风和纪律、工作行为、依法行政、服务社会和制度建设等六个方面进行考核.满分为1000分.实行倒扣分和奖励计分制,一、行政执行力方面 主要考核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和局党组。局行政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实年度目标任务,领导批示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1 对中央。省.市和局党组.局行政各项重大决策。重要决定和工作部署不执行。不落实或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2,对分解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及市政府和局里确定为民兴办的实事.牵头部门.实施单位和配合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 没有达到阶段性进度要求的,3。在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房改售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廉租住房管理 拆迁安置,公房管理.物业管理,危旧房鉴定等工作中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4、对市委常委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未按要求时限认真办理落实的、5、对市领导和局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 督办事项拖拉积压 未按要求时限完成的。6、对市上或局里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处室工作措施不力。未达到进度要求的 7。对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未按要求时限认真办理和督办的.二.工作作风和纪律方面.主要考核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办事效率 执行机关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1 对本单位,本处室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群众意见和反映比较大的,2,单位.处室内部管理松散、工作人员作风飘浮 办事拖拉、效率低下 影响正常工作的 3.不遵守请销假及考勤制度,有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现象的、4.工作时间醉酒。打牌 上网聊天、看影视,炒股和玩游戏的,5、对人民网,政府网等网络公众留言信息、市长专线反映问题以及信访件,督办件不及时督促落实 未按时反馈上报的,6。对群众通过信访 投诉中心.行风阳光热线,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投诉的问题及转办投诉件未在要求时限内办理的.落实不到位的、三.工作行为方面、主要考核单位处室内部工作职责是否清晰、工作行为是否规范,服务是否优质高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1,单位,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言语举止不文明的.2,利用职权吃拿卡要,刁难服务对象经调查核实的。3,在管理和服务中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被调查核实的,4,办公秩序混乱。办公区域环境脏乱差 严重影响机关形象的,5,不挂牌上岗、衣着不整洁。有损机关工作人员形象的,四、依法行政方面。主要考核在工作运行中严格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1 不依法办事 不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管理事务方面出现失误的.2 因决策不规范 不民主.不公开出现重大决策失误 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3.违反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开或可以公开的行政事务不公开造成较大影响的 4,在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房改售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廉租住房管理,拆迁安置.公房管理、物业管理,危旧房鉴定.重大项目建设等工作中违反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局里的规范性文件.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5 未能及时向上级领导和部门报送各类应急信息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五 为社会服务方面,主要考核各类审批服务是否规范 快捷、高效,部门之间配合协调是否有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1。在行政审批服务中未建立和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工作拖拉积压、服务对象反映强烈的.2,擅自设置审批、收费等事项的。3,在为企业和投资者服务中人为设置障碍的 4,单位.处室之间协调沟通不到位。相互推诿扯皮,导致延误工作的。六,制度建设方面,主要考核制度创新和流程再造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1,未全面清理 修订和完善现有规章制度的,2 未创新再造工作流程和办事程序、导致环节繁杂 影响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群众反映强烈的、3 未按规定将工作制度和办事流程上墙.上网,上屏幕的 4、未落实公示投诉电话、公示岗位职责等监督措施的,5,未执行有关制度或者违反制度乱办事的、三 考核方法.考核工作在局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注重日常督查和过程考核 并在今后将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一、抽查与暗访相结合,由局行政效能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力量、采取不定时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的方式 定期不定期地对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进行抽查和暗访,在抽查和暗访中。每发现一次考核内容中所列情形之一者.依照本考核办法现场扣分,并由被抽查单位和处室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如果对抽查和暗访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在第二次抽查和暗访时再次发现同类问题.对相关单位和处室进行通报批评。并加一倍扣分 二。日常抽查与重点督查相结合.对市领导和局领导交办的重点事项.重大项目建设情况和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体系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由局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局办公室 计财处,监察室随时进行督查,如发现考核内容中所列情形者、按规定扣分,三。对单位和处室在,行政效能建设年,活动中被市行政效能办效能告诫的,一次扣分10分.被市行政效能办扣分一次的,局里一次性扣20分,被市行政效能办扣分两次的,要视情节一次性扣50.100分。四,有下列情形的加分,1,对年度目标任务。市上和局党组,局行政议定事项及领导批示,重大项目建设。人大.政协议案和提案,在要求时限之前完成和办结的。加5分 2、在为民服务中因办事效率快,服务质量高 解决问题到位.被服务对象通过来电。来函及媒体表扬的,加5分 3 在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中,受到市上表彰的。加10分 4 在制度建设和流程再造中,形成创新成果,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加10分。5、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国家表彰的,加30分、受到省上表彰的.加20分。受到市上表彰的。加10分 四 考核结果运用,一,考核结果作为各单位.各处室全年工作成绩的重要依据和考察干部职工的重要内容.二 对本次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处室和个人,由活动领导小组通报表彰,并作为年底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存在的重大问题,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三,实行责任追究制度,1。对效能考核年终累计计分在950分以上的单位和处室。给予奖励,效能考核年终累计计分在800,950分的单位和处室属于合格,不予奖励或处罚。2。对考核年终累计分值在800分以下的扣除单位和处室全体工作人员目标管理奖的20,700分以下的扣除目标管理奖的50,600分以下的扣除目标管理奖的100,并给予行政效能告诫 通报批评 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当年评先评优。晋职晋级资格。3、对在、行政效能建设年、活动中被市行政效能办扣分的。除进行通报批评外、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扣发目标管理奖的100。其所在单位或处室领导要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所在单位或处室领导要行政效能告诫和通报批评,4、单位发生违纪违规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市上相关部门建议免职的 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除处分直接责任人外 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实行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 五 考核组织领导,考核在局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查组牵头。督查组要认真履行职责,既要发现和总结好的典型经验、又要及时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单位。各处室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务求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本办法由局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为加强房地产法制建设。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市房地产管理局按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法定职责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处室或部门。并进行监督、考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第二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层级负责制,按照责任权限划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负领导责任,主管责任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活动负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对本处室或部门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活动负直接领导责任 岗位责任人对本岗位的行政执法行为负直接责任、第四条.各单位.各处室应当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权利的申请事项.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办理各项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等有关情况。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及时办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第五条,各单位。各处室对主管实施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学习。宣传,执行的责任,应当有计划地搞好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掌握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管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应当制定宣传方案并在颁布后搞好集中宣传,第六条。建立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分解制度。新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后、要在一个月内将规定的责任分解到行政执法处室,部门,制定办事程序和时限。定岗到人、明确各岗位的行政执法内容。职责权限,并将责任分解的情况报送市法制部门,第七条、各单位,各处室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评 应当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全局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中,第八条、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制度、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责任的分解和落实情况。二,行政执法状况,包括行政收费、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报备情况 三.行政执法公示和投诉受理情况 四 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的情况,五。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法制宣传情况,以及执法活动统计上报情况。六、执法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第九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结果应进行公示.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单位或部门 进行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追究行政责任,兰州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直管公房管理。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直管公房管理秩序.确保直管公房的安全使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的直管公房管理工作,本规定所称的直管公房是指所有权归政府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以下简称直管公房,本规定所称出租人系指房地产管理部门、承租人系指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合法的租赁协议并在租赁期内享有直管公房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承租直管公房的个人须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第三条,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直管公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直管公房的统一管理工作.第四条,兰州市直管公房实行三级管理制度,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公房的产权管理。兰州市房地产经营公司.七里河区房地产管理局。是直管公房的具体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公房管理单位.受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直管公房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二。负责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工作,确保直管公房的权益不受侵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 负责直管公房的维修管理,危房解危和抢修工作,保障直管公房住用安全、四 负责直管公房的委托管理和租赁管理.签订 变更和终止直管公房租赁协议.五,负责直管公房被拆除后其产权及货币安置款的回收,六,负责低保户租金减免的调查、审批,七.根据房改政策.负责直管公房房改出售的初审,八.做好与直管公房相关数据的调查,摸底和资料汇总工作、九。负责直管公房档案管理、及时做好房产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十、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及直管公房的信访工作 房管所具体实施直管公房的日常管理及维修工作,第五条、直管公房系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直管公房从事非法活动或牟取非法利益。第六条、除直管公房所有权人以外、任何单位不得无偿划转直管公房、第七条.管理.租用直管公房的单位或个人 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八条.直管公房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灭失,由房管所现场勘验,公房管理单位审核后 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直管公房实行产权登记管理制度、直管公房产权的合法凭证是.房屋所有权证.房屋资产原始账册。房管所具体实施直管公房产权登记申报工作 须做到产权清楚,建立健全直管公房产籍档案。未经公房管理单位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借阅直管公房产籍档案、第十条,严禁公房管理单位及房管所将任何单位和个人修建的非法建筑物纳入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和个人申请将合法建筑物的产权纳入直管公房管理的、由房管所现场勘验并提出意见 公房管理单位审核后,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兰州市直管住宅房屋租赁证,和,兰州市直管非住宅房屋租赁协议书、是承租人承租的直管公房的合法凭证、兰州市直管住宅房屋租赁证,和 兰州市直管非住宅房屋租赁协议书 应载明房屋地址.承租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房屋状况 用途,租赁期限 租金标准及交纳期限、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对新增的直管公房需核发。兰州市直管住宅房屋租赁证、以及签订、兰州市直管非住宅房屋租赁协议书,由房管所现场勘验后提出审核意见 报公房管理单位审批。分管负责人签字。并上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承租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的用途,结构 设施设备。承租人因生产或居住需要,确需对房屋进行改建或增添设施设备时,须经公房管理单位鉴定同意、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房管理单位有权终止租赁关系.收回租赁的直管公房。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一 将承租的直管公房使用权擅自转让,借用。抵押或调换给他人使用的 二 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的结构.设施设备或房屋用途的 三、住宅房连续闲置或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 非住宅房连续闲置或拖欠租金三个月以上的.四。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五。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 第十三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或其直系亲属可到房管所申请办理更名手续,经公房管理单位审批后可以继续承租 一。户口迁出本市的 二 本人亡故的、三,自愿将房屋过户给生活困难且无房居住的直系亲属的。承租人在他处另有住房的 须将承租的直管公房交回房管所 第十四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需要将承租的直管公房转租给他人的,须向房管所提出申请。经公房管理单位审批后 由房管所,原承租人,现承租人三方签订转租协议书,方可转租.第十五条,承租人擅自转租直管公房,房管所一经发现 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在三十日内办理转租批准手续。对拒不办理转租手续的。视为承租人自动放弃承租权利,房屋由房管所收回.第十六条.无租拨用的直管公房 使用单位应每年与房管所签订无租拨用房屋使用协议,第十七条,无租拨用房屋使用单位因改制等原因致使单位性质发生改变.已不符合无租拨用房屋相关规定,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无租拨用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原无租拨用房屋使用协议自行终止.使用单位必须与房管所重新签订租赁协议、缴纳租金,拒不缴纳租金的,房屋由房管所收回。第十八条,承租人必须爱护承租的直管公房及其附属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房管理单位应追究承租人的经济责任,一 擅自拆改墙体,掏门.打洞,开窗等破坏房屋结构的.二、存放易燃 易爆物品酿成事故,造成房屋损坏的、三。在住宅房内私自安装生产动力设备,影响房屋使用寿命的.四,在房屋楼顶或阳台上超负荷堆放重物造成房屋损坏或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五,因使用不当或私自改装,造成上。下水跑漏。管道堵塞,电路损坏等影响正常使用或造成损失的,第十九条.严禁在直管公房住宅小区,楼道和公房院落内堆放杂物或搭建违章建筑。第二十条 直管住宅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执行物价部门最新的租金标准,直管非住宅房租金实行协议租金 其标准参照市场租金 新购置的非住宅房一律实行公开招租。第二十一条,对低收入家庭的租金减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直管公房租金须全部用于房屋管理及维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二十三条、严禁承租人私下转让直管公房使用权。对私下转让者 一经发现。立即收回房屋。并没收非法所得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需要对承租的直管住宅房使用权进行转让的。须先向房管所提出申请。并经公房管理单位审批,直管住宅房使用权转让的各项费用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由转让双方当事人按规定缴纳 第二十五条。直管住宅房使用权转让 转让双方当事人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办理使用权转让手续的 公房管理单位可注销已办理的 兰州市直管住宅房屋租赁证、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直管住宅房使用权不得进行转让、一,有房屋租赁纠纷的 二、拖欠房屋租金等费用的 三,转让与房屋整体不可分割部分使用权的,四、所承租房屋已被划入城市建设项目拆迁范围内的,五,损坏房屋未按要求承担修复。赔偿责任的.六 房管部门认为不宜转让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直管非住宅房使用权不得进行转让。第二十七条 直管住宅房不得分户 第二十八条.直管公房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拆迁人须按照,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与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未签订协议,拆迁人不得对直管公房实施拆迁、对直管公房拆迁或安置补偿过程中需要对协议进行补充的 公房管理单位与拆迁人协商的安置补偿方案,补偿标准须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实施,拆迁人对直管公房产权进行货币补偿时、须对承租人进行妥善安置或补偿,第二十九条.直管公房被拆除并进行安置补偿后。兰州市直管住宅房屋租赁证 兰州市直管非住宅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的租赁关系自行解除 第三十条,公房管理单位及房管所负责直管公房被拆除后安置房产权及货币安置款的回收。第三十一条.公房管理单位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有计划的维修,提高直管公房的完好率,保证使用人正常使用和居住安全,无租拨用的直管公房。房屋的维护和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费用自行承担。第三十二条。承租人因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损坏的、或阻碍出租人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第三十三条、承租人要求对承租的房屋进行维修 需向房管所提出书面申请,房管所接到书面申请后 应及时作出维修安排,第三十四条。直管非住宅房的修缮责任、由租赁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第三十五条。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应配合房管所检查和修缮房屋,发现险情。应迅速报告房管所,房管所要及时妥善地进行处理,对于影响维修施工的装饰设施、违章建筑或临时性建筑物 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施工、第三十六条 直管公房被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要暂时腾迁的,公房管理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在限期内搬出自行过渡,房屋解除危险后再行住用,承租人未按限期搬出造成损害的.公房管理单位不负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涉及异产毗连的维修工作按照建设部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直管公房房改出售.应严格按照相关房改政策执行 第三十九条 直管公房房改出售 承租人需向房管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由房管所审查并进行价格测算.经公房管理单位审核后,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房不得出售 一 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二,房屋产权或使用权有纠纷的。三,已列入拆迁范围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买卖的其它情形.第四十一条.直管公房出售收入必须按相关政策规定专户储存 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第四十二条 经公房管理单位审核承租人不符合租赁直管公房规定的 应终止租赁协议 并限期腾退直管公房。逾期不腾退者.由公房管理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三条、承租人对公房管理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时 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房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直管公房管理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永登县 榆中县、皋兰县及红古区直管公房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