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立,案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受理职工投诉。执法检查 群众举报 信访等途径.获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指定执法人员进行初步调查,第八条。经初步调查,发现单位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承办人员应填写,现场检查记录 或,调查笔录 终止调查,第九条.有以下情况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第十条,有以下情况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 申请立案,已收到责令改正书、但逾期不办的 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第十一条 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如下事项、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基本事实,承办人员意见,科室负责人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意见 第十二条,根据违法行为确定案由分别为.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少缴住房公积金。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第十三条,承办案件的科室负责人在.立案审批表 上签署意见,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审批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