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立,案。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受理职工投诉 执法检查 群众举报.信访等途径。获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指定执法人员进行初步调查.第八条,经初步调查,发现单位不存在违法行为的 承办人员应填写、现场检查记录,或。调查笔录、终止调查,第九条、有以下情况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 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 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 启封手续的。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申请立案 已收到责令改正书.但逾期不办的,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第十一条 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如下事项.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 基本事实.承办人员意见、科室负责人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意见。第十二条 根据违法行为确定案由分别为。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少缴住房公积金、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第十三条、承办案件的科室负责人在 立案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审批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