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立,案。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受理职工投诉 执法检查 群众举报。信访等途径.获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 指定执法人员进行初步调查、第八条,经初步调查.发现单位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承办人员应填写、现场检查记录,或 调查笔录,终止调查、第九条、有以下情况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责令改正通知书 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申请立案,已收到责令改正书 但逾期不办的,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第十一条,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如下事项,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基本事实、承办人员意见、科室负责人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意见、第十二条 根据违法行为确定案由分别为,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 少缴住房公积金。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 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十三条。承办案件的科室负责人在,立案审批表 上签署意见 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审批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