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立,案,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受理职工投诉、执法检查.群众举报 信访等途径 获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指定执法人员进行初步调查,第八条,经初步调查。发现单位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承办人员应填写,现场检查记录.或,调查笔录.终止调查、第九条,有以下情况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 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 申请立案,已收到责令改正书,但逾期不办的,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第十一条.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如下事项.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基本事实。承办人员意见,科室负责人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意见,第十二条 根据违法行为确定案由分别为.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少缴住房公积金 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第十三条,承办案件的科室负责人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审批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