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立.案,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受理职工投诉.执法检查.群众举报,信访等途径.获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指定执法人员进行初步调查,第八条,经初步调查.发现单位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承办人员应填写、现场检查记录、或,调查笔录.终止调查、第九条,有以下情况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第十条,有以下情况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 申请立案.已收到责令改正书。但逾期不办的,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第十一条.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如下事项。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基本事实。承办人员意见 科室负责人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意见.第十二条、根据违法行为确定案由分别为.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少缴住房公积金.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职工采取欺骗手段 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第十三条。承办案件的科室负责人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审批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