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立 案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受理职工投诉、执法检查 群众举报、信访等途径 获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指定执法人员进行初步调查、第八条 经初步调查 发现单位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承办人员应填写.现场检查记录、或.调查笔录。终止调查、第九条.有以下情况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责令改正通知书 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 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第十条、有以下情况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申请立案.已收到责令改正书 但逾期不办的、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 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第十一条,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如下事项。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基本事实、承办人员意见 科室负责人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意见,第十二条、根据违法行为确定案由分别为.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少缴住房公积金、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第十三条,承办案件的科室负责人在 立案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审批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