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暂行办法关于印发 襄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招投标管理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招投标中心,现将、襄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第一条。为规范招标项目代理机构的选取行为,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参照外地做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襄阳市辖区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其它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 可参照执行、第三条。襄阳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招标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活动的监督.襄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活动提供场地和服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符合襄阳市企业,诚信,库入库条件 在襄阳市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第五条,招标人选取招标代理机构。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范程序运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选取采用随机抽取和综合评分两种方式.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元或单项工程概算超过2000万元的招标项目 采用综合评分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其他项目,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七条,招标人在选取招标代理机构前.须向市招标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工程建设规模.工程概算、代理机构的资质要求.代理机构的服务内容、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选取的方式等,第八条,采用综合评分的,在指定网站发布选取公告。选取公告内容包括工程建设规模 工程概算,代理机构的资质要求,代理机构的服务内容,获取选取文件时间和地点.选取时间和地点等。采用随机抽取的,向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出邀请函.邀请函内容包括工程建设规模 建设概算,代理机构的资质要求、代理机构的服务内容。回复确认的时间和方式,抽取时间和地点等.第九条 选取文件发出之日起至选取申请书递交截止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选取文件一经发出,一般不得更改。若需要澄清,变更的,应在选取申请书递交截止时间3日前澄清、变更.并报告相关监督部门。同时通知所有已领取选取文件的申请人,澄清、变更后选取申请书递交时间相应顺延,第十条,申请人应按照选取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递交选取申请书、不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交选取申请书的,招标人有权拒绝接收 申请人应按照邀请函规定的时间 地点参加项目随机抽取 不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由招标人组织的随机抽取活动。视为自动放弃资格。第十一条。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 验证身份.抽取开始前,在相关监督部门监督下,由招标人对参加抽取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身份进行验证,核对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按照签到的顺序由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抽取序列号,三.将对应招标代理机构的序列号放入抽签箱。四、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抽出拟中选人 第一个被抽到序列号的招标代理机构为第一候选人,第二个。第三个被抽到序列号的招标代理机构为第二.三候选人.五.现场核验抽签箱内序列号无误后,确认随机抽取结果。第十二条 采用综合评分方式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 编制选取文件.二 发布选取公告.三,申请人获取选取文件 四。申请人编制选取申请书、五。组建评审委员会.六、接受申请人提交的选取申请书 七。开标、评审,提交评审报告。八.选取结果公示。九。发出中选通知书.十.签订代理合同。招标人与中选人按照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GF 2005.0215。范本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应从襄阳市区域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选取文件载明的评审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选取文件未载明的评审办法不得采用、也不得更改评审标准和办法 第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指标可参照以下标准设定,一 企业基本状况及招标代理业绩 参考权重30 二、项目机构及招标方案 参考权重30,三。招标代理费报价.参考权重20,四 信用评价.参考权重20。评分办法应按本办法所附 综合评分法评审办法 执行.招标人有调整的.应征得市招标局同意 在选取文件中明确.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执行、最低限价为规定标准的80、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出售不以营利为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按不高于200元.家次收取,招标文件按不高于400元,家次收取,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中选人、中选人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候选人为中选人 以此类推.第十七条,选取活动结束后.招标人应及时向中选人发出书面中选通知书,并同时将中选结果通知所有未中选的申请人、发出中选通知书30天内。招标人应与中选人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除因法定情形外。招标人不得将其淘汰.第十八条.参与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活动的有关各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第十九条.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招标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