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城市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各开发建设单位.规划建筑设计单位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为了建立公开.公正的方案设计竞选机制,提高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水平和科学决策水平、提高审批效能,提升整体城市形象,发挥政府职能作用.根据襄樊市城市规划委员会2009年第五次会议决定,在襄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规定的规划与建筑项目方案设计实行竞选.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管理办法经襄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备案 现予以公布 本办法自二.一。年元月一日起执行,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第一条,为提高我市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水平.提升城市形象.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方案设计竞选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提供评审专家库和评审场地.规委会秘书处负责方案的评审工作、包括设计任务书的审核备案 设计单位的审核,评审专家的选取 设计成果的汇总报审等工作。第三条、项目业主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并承担相应费用.第四条.凡襄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均应进行设计竞选.要求竞选的项目将在.规划条件,中告知。未告知的按襄樊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定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咨询实施细则执行 1 建筑工程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其方案设计应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2、重大城市规划项目的慨念性规划方案.3,城市重要区段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景观,重要区段是指 城市中心.重要节点 城市入口及其周边区域.城市历史街区 风貌区及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滨水区。汉江。小清河,唐白河,大李沟,南渠、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铁路主干线两侧划定的控制区,4、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5、单栋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各类建筑 6,5公顷以上校区 单位大院及公建项目的规划及建筑项目,7 建设单位要求进行竞选的建设项目、8、市政府指定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须实行方案设计竞选的其它规划和建筑项目 第五条。一般项目的设计方案应由不少于3家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提供.且必须至少有1家外市具有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参加,对城市景观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由不少于5家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提供。且必须至少有2家外市具有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参加,具体参照 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库管理暂行办法 执行、第六条 根据设计条件及设计深度 方案设计类型分为实施性方案和概念性方案两种类型、业主应在邀请函中明示采用何种类型.实施性方案设计应满足.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设计成果编制要求、的相关规定 其成果可直接报规划局审批,概念性方案设计成果要求由业主确定、其成果报规划局备案.深化设计达到审批要求后报规划局审批。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方案竞选,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抢险救灾的,2 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3,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4,项目的改 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5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方案竞选的,第八条 业主应在发出竞选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到规划部门登记备案.并提供项目任务书和设计单位资质原件.或盖有正式图章的复印件,第九条。项目任务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项目简介、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地址.建设规模。规划条件。建设周期,计划投资。主要功能要求等、2、竞选内容,竞选方式.3,竞选文件获取,答疑及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4。竞选文件编制的格式及技术深度要求、5,竞选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和地点.6.评选方法和标准。7,竞选方案的补偿和奖励标准、支付方式及成果使用权.8.竞选须知.有效期,履约保证金等主要合同条款。9 其他应明确的事项、第十条 业主负责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设计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竞选文件一经发出,业主如须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应到规委会秘书处备案,并适当延长成果编制时间,第十一条,业主应当确保编制成果所需时间、自竞选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设计成果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第十二条.竞选人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和竞选文件的要求编制成果文件,具体参照,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方案设计成果要求,执行 不得以他人名义。伪造,转让资质证书参加竞选。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竞选资格,1.未按要求密封的 2,逾期送达的 3、设计方案存在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突破规划控制指标、设计质量低下,未响应竞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等严重问题的 4。竞选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5 竞选人名称和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结果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第十四条,竞选由规委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主持,具体参照,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方案评审暂行办法 执行、业主代表及竞选人参加。检查密封情况,当众拆封 宣读并记录整个竞选过程.第十五条 竞选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原则上应从规划部门确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业主指定专家不得多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具体参照 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特殊项目的评审专家选取方式由规划部门另行确定,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应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推荐、1至2名优秀候选方案、并标明推荐顺序、对推荐方案或中标方案进行公示、评审委员会否决的方案。应在评审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第十七条.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一般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方案为中选方案,第十八条、业主应在竞选结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规划部门书面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以竞选情况简要说明、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告,业主对方案的选定。对未确定排名第一的设计方案为中选方案的.需说明原因,全部竞选人出具的设计方案成果.第十九条。业主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当向竞选人一次性退还履约保证金 并同时按竞选文件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竞选。1、在截止时间前提交成果文件少于三个的,2。所有成果均被否决的,3.评审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成果后 因设计方案不足三个使得竞选明显缺乏比较的。4。业主不同意评审委员会推荐意见的、第二十一条、业主应向参加方案设计竞选的设计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并签定支付合同。具体参照,规划与建筑方案设计竞选奖励与补偿费用计算暂行办法 执行、第二十二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第二十三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方案设计竞选,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备案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二,一。年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