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2012。06,26。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以及,鄂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鄂州政规。201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建设用地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 规划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开发项目 含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纳入配建范围.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总住宅建筑面积,以规划条件中确定的住宅建筑面积为准,5。的比例配建 第四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应按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标准将配建要求列入规划条件,第五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将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土地招拍挂的前置条件,在土地出让公告或招标文件中明示,并在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中明确具体配建指标。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款,制定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方案。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 并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合同.合同中应明确项目名称.房屋地址 总建筑面积、房屋套数.套型面积及比例 建设标准.室内装修设施设备标准、房屋移交.物业管理 产权确定等相关事宜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发改部门申请投资立项时 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标注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标准和内容。并提供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的配建方案。市发改部门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初步设计批复中明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标准和内容,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报批规划方案时、应在规划方案上注明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位置 总建筑面积、房屋套数、套型面积及比例,室内装修设施设备标准等内容 并提供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的配建方案 市规划管理部门应依据规划条件和审定的配建方案审批规划方案 第九条,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下限30,收取、第十条.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必须严格按照建设标准.与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其他住房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同时验收。分期建设的商品房开发项目。除拆迁安置房部分外。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在首期项目中先行建设.第十一条。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栋或单元集中安排。不足一单元部分依次由低到高纵向提供房源 第十二条.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多层住宅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含、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高层住宅单套控制面积可放宽10平方米、根据实际需要。少量建设单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左右的公共租赁住房 配建的各种户型具体套数在 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合同,中予以明示,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时装修应达到基本入住标准,每户独立成套.设客厅、卧室 厨房和卫生间等、布局合理,水,电,气,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按直供到户,一户一表的要求安装到位。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为联审单位、对,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合同.的落实情况出具意见,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合同.约定的。不予审批,市房产管理部门不核发。商品房预,销 售许可证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时、市住建。规划。房产.消防。园林,住房保障等部门应作为联验单位参加综合验收,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合同.的落实情况出具意见,未履行 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合同、约定的 不予通过综合验收.市住建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通过综合验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移交申请审批单。方可办理开发项目产权初始登记。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其他商品房分开登记 产权无偿移交给市人民政府。直接登记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名下。属国有直管房产、第十七条、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落实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确定为非配建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交纳公共租赁住房易地建设资金,全额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具体数额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应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场售价来确定.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