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业务开展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凡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代理业务 应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合同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工程概况。代理事项、时间,酬金 履约期限和方式,付款方式 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并加盖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第十三条,凡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委托招标的、其委托的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编制和发出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二,编制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三,协助或代理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五,主持开标会 协助评委完成评标.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代理活动.合理编制、招标文件。履行招标过程中有关文件的报备手续,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与招标人 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2.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3、将应进入有形市场招投标的工程.擅自在场外组织招标。4,以恶意竞价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5,未经委托人同意,将招标代理业务转让给其他招标代理机构,6、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相关行为,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招标人收取代理费用 禁止招标代理机构以高于编制成本的价格出售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对招标文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可酌收押金,开标后投标单位将设计文件退还的 押金应当予以退还该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投标人和中标人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或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不得将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抵作招标代理费 不得变相将招标代理费转嫁给投标人。第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与被代理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人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代理人员与被代理的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人员不得有利害关系,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过程中不得承接同一工程的投标咨询业务,第十八条。招标代理过程中,因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或工作失误给招标人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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