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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襄樊政发,2006.25号各县 市 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樊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建设系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居 村。民个人或家庭投资新建 扩建和改建供其本人或家庭居住的低层建筑。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现有住房的围墙。大门,楼梯等附属构筑物或设施,一。独立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居民、二.由村民转为居民后 所在区域个人住房建设用地仍然是集体土地,宅基地.并且按村民政策管理的居民、三,取得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属证件的村民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两部门应当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共同做好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两部门另行制定,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其国土资源 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 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要求、不得妨碍城市市容和市貌,不得阻碍交通 影响消防,电力,通信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 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实行分级控制、分级控制区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 经济发展 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规划等因素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每两年公布一次 一级控制区、市区建成区,市政公用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域,二级控制区,城乡结合部区域。以及重要集镇镇区、三级控制区。在城市规划区内,一,二级控制区之外的区域 一级控制区不得新建或扩建个人住房.确系危房。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C级,或 D级 不适宜居住的房屋、可以申请以原址,原合法建筑面积,原合法建筑高度维修或翻修 二级控制区控制个人住房建设.不得零星新建个人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可以申请就地扩建、改建.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用地不得超过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范围,三级控制区可以申请新建,扩建和改建个人住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用地不得超过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范围,新建。扩建,改建附属构筑物或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第八条。在一,二级控制区内的村民。因法定事由要求异地建房或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建房的。结合城中村改造均纳入统一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住宅小区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采取多户联建或统一开发等形式组织建设多层住宅楼。建设方式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 对进入小区的对象,由居、村,委会 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用地条件。在申请对象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村.委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在三级控制区内的村民异地建房或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建房的,一律进入新村规划区进行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再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批准书.村民持批准用地通知书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房。建筑高度按新村规划要求控制,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对进入新村的对象的审核.审查和公示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个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经批准异地建房的村民,必须拆除原有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和设施.并退出原有宅基地,第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下列区域或位置禁止进行个人住房建设,一。正在进行开发改造以及列入当年或近期城建改造计划的区域,二。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区域,三、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妨碍城市景观的位置、四 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区域、城市绿化用地、河流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码头 堤防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的区域。五、因城市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上述区域或位置的个人住房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C级。或 D级,不适宜居住的房屋 房主是居民的,依法组织收购后拆除。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房主是村民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不同控制区内村民异地建房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异地建房和符合分户条件的村民建房,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个人住房建设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度,副本除不得作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法律凭证外,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因转让 出租自住房屋造成居住困难或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它用途的、不得申请新建.扩建房屋、第十三条,个人住房建设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l.书面申请 2,所在居 村,民委员会意见及四邻意见、3.土地权属证明,4,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5,房屋权属证书.6、属一级控制区范围内的申请人,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书和原房屋照片、7。其他有关的图件,二.个人住房建设申请由城区.开发区规划分局统一受理 受理后单独或会同国土资源分局20日内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勘察 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村建设规划要求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并在申请对象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村,委会和、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网站 上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 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 应向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经核准签章。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四。个人住房建设施工期间,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含附图。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 五、个人住房工程竣工后。建房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 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现场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理,六。居民个人建房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第十四条,建房者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无法在期限内开工的.可以在到期日前30日内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 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三。利用买卖 转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五。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核准进行建设的,六,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第十六条,对已审批的个人住房建设项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放线之前通报给国土资源,建设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并继续加强审批后的监管工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后 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建房者在接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接受处理、继续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无理拒绝。阻挠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索取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市城市规划区之外的乡、镇。以及各县、市,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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