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试行,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中央 省属驻武各单位。各有关企业,武威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印发 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严格规范建设施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 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家商务部等四部委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国家商务部等七部委、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甘肃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甘肃省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暂行规定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商品混凝土生产、供应、运输。使用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混凝土。是指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散装水泥在固定搅拌站集中搅拌 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特许经营项目管理.市发改、规划,公安 交通,环保,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权限。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商品混凝土生产.供应,运输.使用的管理工作,并对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推广应用给予扶持,第五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搅拌混凝土。一,国家 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二。重要的市政公用设施 公路、桥梁、堤坝.人防工程、三,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三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四。单位工程混凝土总量超过500立方米的工程或一次性浇筑总量超过10立方米混凝土的分项工程.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一。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 属特种类型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因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不足 无法满足建设工程使用需要的,四、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或有特殊原因的,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持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的,商品混凝土订购合同 或,施工现场混凝土搅拌申请书、到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领取、商品混凝土使用备案表 凡没有取得,商品混凝土使用备案表、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签发,建设工程开工,施工。许可证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签发。开工报告 第八条 按规定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其设计、建设 施工单位在编制概预算 上报计划,确定投资,编制招.投。标文件及预算、标底,标函 时,应当把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作为必要条件因素予以注明,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 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 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施工单位不得向无资质证书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未办理资质备案的外地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应当做到不扰民 减少污染和使用方便。商品混凝土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评价审批,且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第十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商品混凝土、保证原材料和混凝土成品质量,要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做好原材料检验 产品检查记录,实验报告,交接验收 资料建档等工作,保证其产品。服务质量。尽早争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第十一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须在每年一月份向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本年度混凝土质量监督手续 并提供下列手续.一,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证书,二 企业上年度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报表及本年度生产计划。三,上年度生产质量控制资料.四,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第十二条,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原材料检验和新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监督检查结论、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将按规定记入企业不良质量行为档案。同时进行相应的处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及时整改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问题、第十三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对用户提出的质量.服务等问题.应加强管理 及时解决、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除受散装运输条件限制外,均须使用散装水泥,对于紧急工程和抢险救灾所需的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服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第十四条、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建设单位、工程地点、混凝土强度等级.设计质量。供应数量、起止日期和技术参数。估算方式 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供需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违约方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要按时保质保量运送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使用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第十五条,商品混凝土用户应配备合理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相关设备。机具及工程技术人员,确保商品混凝土的推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人为设置障碍.阻挠商品混凝土的推广使用 第十六条,商品混凝土销售价格 按照国家 省现行有关定额标准执行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每年定期向物价部门申报其销售价格.由市物价部门根据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经营情况组织成本监审。并进行价格认证 确定出政府指导性销售价格.第十七条,建设,公安。环保。城市管理等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施工单位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严格执法 第十八条,运送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 含泵车 需在城区通行的.应当凭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通行证.按规定的期限和路线行驶、除为必须连续浇注的大体积混凝土工程运送商品混凝土的车辆外 应当避开上,下班车辆通行高峰期 停放车辆不得影响交通。公安交警部门应当按施工项目和工期及时核发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通行证.通行证应当载明通行路线和通行期限 第十九条。商品混凝土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 规章。不得影响交通、堵塞道路和随意停放车辆、对运送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在运送途中发生违章但未造成重大事故的 公安交通警察应当迅速做出处理后予以放行、对当场不能做出处理的,应当在记录违章情况并告知接受处理的时间和地点后予以放行,第二十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现场搅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第二十二条.商品混凝土在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违反有关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等规定的,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建设。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和.武威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