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居民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发布时间。2012,08、2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管理创新,切实保障城乡一体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根据.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嘉峪关市金昌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乡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城乡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住房不含3年以上非实际居住地集体土地上所建住宅.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或单位 以下所指大中型企业,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货币补贴或者以低廉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的政策制定,计划安排.资金筹措,房源落实、建设管理、廉租住房对象的认定,以及廉租住房的管理。维修 租金的收取、配租方式的审批和货币补贴的发放等工作,第四条,三区,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 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监察 审计、地税.统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按照嘉峪关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中的相关要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市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第六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政府或单位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按规定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政府或单位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没有住房的申请家庭提供一套租金低廉且面积适当的普通住房 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乡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已有住房但未达到保障面积标准的家庭按面积差额部分进行补贴、第七条,本市廉租住房实行按户配租,户的计算以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为依据、第八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 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每户单套的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根据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居民最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确定 适时调整.第九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由市发改委核定 第十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 补贴额度按照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标准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保障家庭实际发生房屋租金、面积超出补贴标准部分由承租家庭自行承担 货币补贴计算公式为.补贴金额.15 家庭人数,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租金补贴标准,第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四、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接受社会捐赠或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六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以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第十二条。廉租住房筹集的资金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建立廉租住房基金账户,专户存储.专项管理,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维修,管理和货币补贴的发放 市财政局.审计局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三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廉租住房对象承租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现存公有住房,二.政府或单位出资购买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三 政府或单位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四.政府从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开发中收回或回购的住房。五.从未出售的公有住房中调整出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六,接受社会捐赠或以其他方式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 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 保证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 交通和就业的便利。第十五条.廉租住房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坚持经济、适用原则 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第十六条。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规模以上小区内,开发企业以建设总量2,比例配建部分廉租住房,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按成本价回购等事项,新建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第十七条。廉租住房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保证供应。二、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三。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和资金。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四。货币补贴的廉租家庭办理 房屋租赁证,免交有关费用。五 廉租住房建设。购买,资金管理和使用等税收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申请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 二,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至少有一人为本市户口五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满三年以上。并与家庭成员一起实际居住、三,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连续救助六个月以上,四,家庭人口为二人.含二人且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以上且在同一户口簿登记 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或年龄35周岁以上的单身 含未婚,离异,丧偶,人员.第十九条。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为达到廉租住房保障的目的 将原住房进行出售或出租的 二,为申请廉租住房而离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的、第二十条.廉租住房的申请 审批程序、一、申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家庭户主或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其所在社区,镇政府或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嘉峪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复印件。2 家庭户口簿或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3、户口所在地社区.镇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4、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证明,5,特殊家庭还应提供特殊情况证明,6,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初审。社区,镇政府或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市房地产管理局,三,审核.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房地产管理局,四.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市房地产管理局将申请人家庭基本状况在其户籍所在社区、村委会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诉,五。审定。对公示后无异议或经核实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批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第二十一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民政局和社区,镇政府可以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资产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二十二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乡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 并向社会公开,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凡申请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 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供应、上述家庭根据自愿也可以选择货币补贴的方式.第二十三条 配租管理,一、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 凭社区、镇政府出具的公示期无异议的证明与廉租住房产权单位签订 嘉峪关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并办理入住手续、二.已准予货币补贴的家庭、凭,房屋租赁证,与市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嘉峪关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合同、办理、嘉峪关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领取证。廉租家庭或房屋出租人凭,嘉峪关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领取证。嘉峪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按季度领取核定的租赁补贴。并用于冲减房屋租金。三 廉租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配租的,重新轮候、在轮候期间.廉租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要及时报告、经核实后进行变更登记.第二十四条,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合同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第二十五条.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五、房屋维修责任、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 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 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 调整租金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八。其他约定事项.第二十六条,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按年度向社区,镇政府或单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 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社区,镇政府或单位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 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意见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据此调整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配租家庭人均月收入连续十二个月超过当年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一定比例减少租赁补贴。连续二十四个月超过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停发租赁补贴,第二十七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廉租住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廉租家庭退回住房、一、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 方式和金额交纳水,电,暖,煤气费和物业管理费.或拖欠房屋租金累计达六个月以上的。二,住房无故闲置六个月以上的,三.将住房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 擅自加层、改建 扩建或者改变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的.五。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收回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对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限期腾退住房。逾期未退回的、承租家庭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腾退的,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自应腾退之日起三个月内按市场租金的60 收取房租.满三个月后按市场租金收取房租、承租家庭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期腾退的,按市场租金收取房租.廉租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 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第三十条、配租家庭虚报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可责令其返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 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第三十一条,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对承租直管公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尚未涉及的事项、依照国务院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嘉峪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嘉政发 2008 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