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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农村公路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未按时到位的.二.侵占。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 三、农村公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四.在农村公路建设中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个人集资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污染村道或者影响村道安全畅通的,或者损毁,擅自移动,涂改村道标志。擅自设置其他标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 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限定的荷载标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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