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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农村公路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未按时到位的。二、侵占。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资金的、三.农村公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四,在农村公路建设中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 个人集资的。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损坏、污染村道或者影响村道安全畅通的。或者损毁.擅自移动、涂改村道标志。擅自设置其他标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限定的荷载标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和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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