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农村公路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未按时到位的。二.侵占 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三、农村公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四。在农村公路建设中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个人集资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污染村道或者影响村道安全畅通的 或者损毁。擅自移动。涂改村道标志、擅自设置其他标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限定的荷载标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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