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农村公路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未按时到位的。二.侵占,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三,农村公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四,在农村公路建设中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个人集资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 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损坏 污染村道或者影响村道安全畅通的,或者损毁、擅自移动 涂改村道标志。擅自设置其他标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 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有关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超过限定的荷载标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和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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