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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农村公路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的 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未按时到位的,二,侵占 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 三、农村公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四 在农村公路建设中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个人集资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污染村道或者影响村道安全畅通的,或者损毁.擅自移动,涂改村道标志,擅自设置其他标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 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 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限定的荷载标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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