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查封,扣押违法经营物品,并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五,七.八。九、项之一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 六.项规定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证书、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 二。三 四、五。九,项规定之一的 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涉及规划和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经贸 公安消防,环保 工商等部门处罚权限的 由上述部门按照法律 法规处罚。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