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 用户评价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 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由其主管部门的专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特殊行业非专业工程 实行监理的工程.应当接受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法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工程勘察 设计、施工质量以及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 实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建筑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保障体系 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不得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承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任务 不得转让图签、图章.不得采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指定销售单位、第三十六条。重要的建筑设备、材料和构配件、应当实行产品质量和进场使用认证制度,第三十七条 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 工程质量由总承包方负责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实施工程监理、对工程质量负责,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 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保修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建设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造成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因建筑材料,构配件或设备造成的质量问题、由采购方承担保修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损坏.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