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不规范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张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张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不规范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城建局.有关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建筑业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从细节上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参与各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经多方征求意见.研究制定了、张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不规范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附件、张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不规范行为记录管理办法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从细节上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参与各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地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不规范行为.是指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各方发生的.虽然不违反法律、规章的规定,但足以影响招标投标正常进行的行为。第三条,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对县。区 管理机构,招标人,中介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专家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日常检查、投诉受理.认定和记录,并进行相应处理,第二章,管理机构的不规范行为第四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不规范行为包括 一。越级监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二。擅自变更已经核准备案的招标方案的。三.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招标投标事务的,四,监管人员不按时参加开标评标会议的.五、委派非专业工作人员实施项目监管的。六.监管工作中不负责任的,七、干预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的、八 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工作的不规范行为。第五条。县、区.管理机构的不规范行为由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通过日常检查和受理投诉的方式认定和记录,并立即纠正 不规范行为记录累计达到五条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该县,区 建设主管部门下发执法建议书。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可收回该县.区.的招标投标管理权 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不规范行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日常检查和受理投诉的方式认定和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及时纠正和相应处理 第三章,招标人的不规范行为第六条、招标人的不规范行为包括.一,前期资料不完备却擅自组织招标的。二,不按规定提供招标备案资料的,三。不具备规定条件而自行组织招标或编制招标造价文件的.四,招标方案未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核备案或擅自变更已经备案的招标方案的 五,委托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及资质未经备案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编制造价文件的 六 在代理或咨询委托合同中不按规定标准确定中介服务费的。七,招标前与投标人签订更改中标价格协议的,八、擅自更改已经约定的招标日期的,九 以不合理的资格预审或后审要求排斥投标人的.十,向投标人收取不合理费用的。十一,不按时指派人员参加资格审查 开标评标会议的.十二,要求投标人提供与招标投标或订立合同无关的证明资料的 十三 自行或指使代理机构向评标委员会明示或暗示倾向性,歧视性意见的。十四,不按规定缴纳或拖延缴纳交易服务费的、十五,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十六 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合同条款要求的,十七.在规定期限内不与中标人商订承发包合同的.十八。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不规范行为,第七条、招标人的不规范行为一经发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立即中止其招标活动,并责成其予以纠正 招标人拒不纠正的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有权停止当事项目及招标人其他所属项目的招标活动.第四章、中介机构的不规范行为,第八条、中介机构的不规范行为包括、一.不与招标人签订委托合同就开展服务工作的,二,招标方案的拟定明显不合理的,三.出具的造价编制说明变更原设计标准或不当限级限价的,四。在资格预审环节以不正当理由排斥合格投标人的。五.拒绝或拖延向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配套资料的 六.高价发售招标文件的,七、在同一个项目上接受两家以上单位委托进行中介服务的。八。向投标人或中标人收取不合理费用的 九 干扰评标正常进行.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示或暗示加分扣分的。十,扣押或泄露投标人投标资料和信息的、十一。不按时按要求向招标人提供全套招标资料的。十二.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不规范行为 第九条 中介机构的不规范行为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通过日常检查和受理投诉的方式予以认定和记录 不规范行为记录累计达到五条时,即向该中介机构下发处理通知 从最后一条不规范行为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不得从事本地其他建设项目的中介服务活动.第五章.投标人的不规范行为第十条,投标人的不规范行为包括,一.通过资格预审却不购取招标文件的.二.购取招标文件却放弃投标的 三、超过投标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 四 参加投标时不提供完全的备查证书资料原件的,五,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不参加开标会议的,六、投标项目负责人不参加开标会议的.七,投标项目负责人。质量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负责人与报名时不一致的、八,投标文件不按规定进行密封的.九,投标文件不按规定进行签署的,十、投标文件的装订出现散页,倒页,再复印等错乱现象的。十一,投标文件中缺少应提供的文本。图表.复印件或电子文件等资料的。十二,投标人代表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评标现场的。十三.投标人代表不按约定时间听取评定标结果的。十四 在规定时限内不缴纳交易服务费的,十五,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十六.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不规范行为。第十一条,投标人的不规范行为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予以检查和记录 不规范行为记录累计达到五条时,即向该投标人下发处理通知,从最后一条不规范行为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得参与本地其他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第六章、评标专家的不规范行为第十二条、评标专家的不规范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张掖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评标专家的不规范行为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交易中心共同进行记录 除考核扣分外。其不规范行为记录累计达到三条时,即向该评标专家下发处理通知.从最后一条不规范行为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评标活动,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相关各方的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内,第十五条,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各方不规范行为记录卡档案,分类管理、专门使用,并注意保密 第十六条.进行不规范行为记录必须经市,县、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认定。否则记录无效.当事人在场时.应将不规范行为记录告知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在场时,记录人应留存记录所依据的资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张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