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建筑工程安全玻璃及防护栏杆质量管理规定,发布时间,2008年6月27日,黄质监,2008.06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物安全玻璃和防护栏杆的安装质量 保障公共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等有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特制定.黄石市建筑安全玻璃及防护栏杆质量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本市城区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等建筑工程。应按本规定要求执行。第三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二.面积大于1,5.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三。玻璃幕墙,四,倾斜装配窗 各类天棚 含天窗、采光顶、吊顶,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九 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门厅等部位、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本款第十一项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ll3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所称的部位、第四条,建筑工程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二,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三。窗台低于0,80m.住宅为0 9m时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四.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第五条。护栏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 当护栏一侧距离地面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第六条 建筑物按规定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方案中设计非安全玻璃、也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安装非安全玻璃,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建筑物按规定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七条、在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部位的安全玻璃安装施工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 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中间验收,未经中间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八条,未按本规定执行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第九条。本规定由黄石市建设质量工程监督站负责解释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