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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合政、2008。124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8月2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 八年十一月二日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 扩建 改建的建设工程,单独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除外,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经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时序方案以及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审核,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工作。实行建设项目责任人制度。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市消防.环保 人防 市容、卫生,广电。房产.民政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的专项验收和相关管理工作,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线设施的验收和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工作.第五条、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了解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情况,有权对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过程中征求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可以申请规划核实.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绿地建设、二。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 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三 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四。在本规定实施之前的住宅建设项目,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 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其它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第七条、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附图,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时序方案,四、竣工测量成果资料,图纸比例1。500,五、建设工程竣工全套蓝图.六,拆迁批复、拆迁范围红线图,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第八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一 单体建筑工程,1。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2.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建筑物平面尺寸、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层数,地上 地下、建筑物的室内 外标高,层高,总高度。3.建筑物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 亮化工程,二。建设用地范围、出入口。道路.绿地、停车场,围墙。大门等附属设施.三,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燃气。供水.变配电、安全技术防范 环卫,节水与节能等设施 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规划要求拆除的建筑物的拆除情况。施工临时设施的拆除情况以及施工场地清理情况,第九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备齐资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后,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三、对规划核实合格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规划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暂停受理该建设单位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四 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第十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报送以下竣工验收资料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二.建设工程涉及的消防 环保 人防,市容。卫生、文广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专项认可或验收意见、三。建设工程涉及的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相关单位出具的已经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的相关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竣工验收的相关材料、第十二条,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查验合格的 换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查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按要求重新报送。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报送竣工验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的资料,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手续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延期的理由。第十三条,未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正本,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房屋权属登记,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相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市三县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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