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反腐倡廉工作,促进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以及与上述工程配套的线路 管道,设备安装与装修装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活动中.防治商业贿赂行为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活动.是指从事工程建设的项目总承包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设备和材料,采购等业务及其发包,承包和分包及招标代理,代建等中介服务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认定的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包括经审判机关依法判决的行贿受贿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认定的行贿受贿行为。第四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应当遵循公平 公正.平等 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和职业道德、禁止商业贿赂行为、对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重点是实施对政府投资工程、其他国有和国有控股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当地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工作,建设。交通,水利及工商 财政、审计、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等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依法做好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工作,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电子信箱、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并认真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对控告,检举重大商业贿赂案件的有功人员 应当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