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反腐倡廉工作,促进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以及与上述工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与装修装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活动中,防治商业贿赂行为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活动、是指从事工程建设的项目总承包。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货物,设备和材料、采购等业务及其发包、承包和分包及招标代理,代建等中介服务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认定的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包括经审判机关依法判决的行贿受贿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认定的行贿受贿行为,第四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应当遵循公平 公正,平等 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和职业道德,禁止商业贿赂行为。对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重点是实施对政府投资工程 其他国有和国有控股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当地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工作 建设.交通.水利及工商、财政,审计 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等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 依法做好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工作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电子信箱,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并认真调查处理 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对控告 检举重大商业贿赂案件的有功人员.应当予以奖励,